最近,有關高達6000億元的閑置公積金,將開閘投放經濟適用房建設等消息不斷傳出。從盤活全國巨額公積金沉淀資金角度出發,這條政策無疑是有益于提高住房公積金融資效率和加快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建設。
然而,筆者近日觀察到這樣的現象,在與公積金建房新政相關的網友留言,很多網友持反對意見。由搜狐網組織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設”網絡調查中,85%的網友反對公積金用于保障房建設,理由是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繳存,應征求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意見。 網絡調查結果雖然只是隨機抽樣,未必能代表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但高達85%的抽樣者認為“公積金屬個人產權,動用建造保障住房應征求產權人意見”,不能不引起高度關注! 那么,到底實施公積金建房新政,是否需要繳納人同意呢?這一問題問到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大軟肋。 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誕生18年之久,且上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有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公積金管理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未曾在法律上厘定清楚。雖然,公積金條例明確,公積金管理機構每年對繳存人所繳住房公積金進行結息,但這不等于明確管理機構和繳納人之間,是儲戶和吸存機構之間類似儲戶和銀行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大家把公積金交予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因為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被法定具有對公眾繳存之公積金受托管理的職責,而并非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有什么特別資信。事實上,公積金中心只是一個事業單位,沒有注冊資金。顯然,管理中心和繳存人之間類似一種法定的公眾財產信托關系,這意味著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有關于公積金資產投資運用的決策,應該經過信托財產產權人表決同意。 回到“公積金建房是否需要繳存人同意”這個問題上來,顯然,在《物權法》已有的法律環境中,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認,基于私人產權的公積金集合資金,作為產權人的繳存大眾,完全是可以有理由過問其信托財產的用途和去向,并對如何監管具有話語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所以,要將公積金用于建造保障住房投資或貸款,首先要需要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是繞不過去的一個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