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醫方意見大就“復辟”舊的制度,那么要是“復辟”后患方的意見更大,是不是還要再“復辟”呢?實際上,當初之所以改革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制度,主要就是因為信息和責任嚴重不對等導致患方的嚴重不滿。
1月4日《信息時報》報道,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軒然大波。有患者認為,由于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因為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醫療界人士則表示,該項規定能有效減少過度醫療,避免醫療費用過高。同時,原來對醫生不利的舉證倒置改變后,有利于醫院方面減少管理成本。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要“復辟”了?看到上述消息,我的腦海中馬上就冒出這樣一個問題。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倒置制度是2002年開始實施的,至今只有6年多的時間。法律制度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翻來覆去,這是不是“折騰”呢?
看看雙方的理由,你會發現現在的爭論與幾年前幾乎沒有區別。患方說沒有舉證的能力,醫方說會導致過度醫療……當初雙方也都是這么說的。如果說情況有一些變化,那就是“舉證倒置”之后,醫療機構的意見一直很大以及“看病貴”問題日益嚴重。可是,取消“舉證倒置”就能根治“看病貴”
嗎?“看病貴”的主要原因是醫療體制問題,“過度治療”只是其中一個方面的原因——既然醫方意識到“過度”,為什么還要那么做呢?“過度”的行為難道也是制度的錯嗎?如果因為醫方意見大就“復辟”舊的制度,那么要是“復辟”后患方的意見更大,是不是還要再“復辟”呢?實際上,當初之所以改革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制度,主要就是因為信息和責任嚴重不對等導致患方的嚴重不滿。
“倒置”當然有它的弊端,“誰主張,誰舉證”也有它的弊端,這就需要綜合權衡。同時也要認識到:任何制度都是權利義務的分配,不管最終如何確定,都會有支持者和反對者,如果因為有人反對就反復,那就永遠也定不下來。
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應該具有穩定性。它不應該頻繁修改,更不應該反反復復。希望立法機關認真調查研究,慎重作出決策,一旦確定下來,就別輕言修改——制度頻頻“復辟”,也是一種“折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