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法草案及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在媒體提供的“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強調了修改稿中的五大要點,即“充實內容分章對五個險種作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首先要肯定的是,對比以前幾個“征求意見稿”,公布稿的確作了很大的改動,這說明有關部門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公布稿現在所作的改動是否能夠解決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呢?譬如是否“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分別專章規定,把每個險種現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納入草案”,就能夠“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呢?對此,筆者深表疑慮,因為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 社會保險制度是上世紀中葉在西方“福利國家”的基礎上“成熟”起來的,其背景應該是以制造業為主的“大工業”的社會脈絡。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保險是與“充分就業”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一些關于社會保障的文獻著作中,社會保險就直接被稱為“與職業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后工業化和全球化的影響,世界產業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進入新世紀,正規的、穩定的“充分就業”已被認為是“天方夜譚”,而非正規的、不充分的、不穩定的就業正在成為一種常態。在這種形勢下,以往那種“成熟”的社會保險模式正在面臨極大的挑戰。 譬如,以往那種“點人頭交費”的方式是否還能適應現在的就業態勢?20世紀中葉社會保險制度“成熟”時,世界上的企業是以勞動密集型的制造業企業為主的,人數越多的“大企業”利潤也更多。但今非昔比了,勞動密集型的“大企業”反而利潤少,利潤多的大多是雇人少的資本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企業。按現在的制度設計,很可能雇人多、利潤低的企業交的保險費反而多,雇人少、利潤高的企業交的保險費反倒少——“點人頭交費”的方式也就不公平了。 又如,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也已經不適應現在的就業態勢。20世紀中葉社會保險制度“成熟”時,西方發達國家都以福利國家模式為基礎,而福利國家模式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充分就業。所以,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都有一個領取保險金的期限,世界各國從6個月到18個月的都有,最長的是我國的24個月。顯然,這樣的設計有一個假設,就是大多數失業者在這個期限之內可以重新找到工作。但是,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越來越多的失業者在這個期限之內甚至很多人終身也再難找到相對穩定的工作。按現在的制度設計,失業保險的期限使這項制度不起作用了。 上述因素與我國當前中小企業難以發展,與農民工的失業而得不到失業保險,不無關聯。還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來說明21世紀的社會經濟風險與上個世紀大不相同,譬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雇主、雇員的資金分擔……篇幅有限,不能再展開。 總之,要真正“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保障公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可能需要對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思考。新的制度設計并不難,難的是要解放思想,難的是怎樣真正根據國情和社會需要來修訂我們的相關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