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三中全會為中國農村未來改革設計了一條清晰的路徑,這個路徑的終點,就是用城鄉同權的改革實現城鄉一體化。果如此,則不僅中國“農民”這個事實上含有偏見和公民權益不平等的詞匯將在未來(三中全會的設計是2020年)成為一個歷史,農民實現了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公民權益;而且,有8億農民的中國農村有可能再次成為中國改革的引擎,并在全球低迷的經濟發展環境下提供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這不僅是中國農民之幸,亦將是中國經濟之幸。
但是,事關農民和農村改革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多重利益交織的重點。其中,尤以農地改革為最。此時,尤其要警惕一些地方利益集團,像過去隨意剝奪城市居民權益那樣(最典型的例子是“暴力拆遷”),以各種名義剝奪改革釋放給農民的權益,使得改革成果化為泡影。 據財經網報道,在此次改革設計中,農地制度的改革有兩大關鍵點:一是農地承包權從30年不變改為“長久不變”;二是“把政府強制性的征地權限于公共利益的范圍。” 農民獲得了長久不變的農地承包權,是政策層賦予農民的巨大權益,其釋放的能力不可低估。在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利以使用權長久不變的名義界定之后,農民對于土地的流轉、抵押、剩余價值索取等其他權益有了實現的可能。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在土地確權之后,在土地流轉和農地轉用中尊重農民自己的選擇,防止土地集中成為地方發展經濟的目標,讓農民再次成為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手段,從而喪失農民的主體地位和自主選擇權利。 在農地改革環節中,利益最集中之處,莫過于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權,以及農地可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環節。眾所周知,各級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極高,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權比例不變的前提下,若農村建設用地可以“農民集體與用地者直接談判”,或農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以轉用,則地方政府的財路和房地產商的利益便大打折扣。現在,由于房地產市場的過度低迷,房地產商已集體進入最后的政府游說階段,這些事實上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一定不會放過這個機會,也一定會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農地轉用的環節上挖空心思,阻礙農民集體和個人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農村集體此前謀求土地增殖收益的“小產權”房不能合法化的主要原因所在。 此次改革必將涉及這個方面。不管農地用途怎么管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怎么符合“規劃”,農民和農村集體一定有足夠的智慧來實現自己的土地增殖收益,比如廣東南海等地的“以租代征”,以及大城市周邊的“小產權”房等。這次改革也正是立足于此,目的在于還農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和增殖權益。但是,各利益集團也必定可以假“公共利益”之名、借修改“規劃”之實,來抹煞、涂改、阻隔農民對于此種權益的實現。事實上,在各地實踐中,已有的城市暴力拆遷案例和層出不窮的失地農民案例,已經給我們提供了數量和手段極為豐富的教訓。 而此次農地改革中預留的這個“公共利益”,各地在未來實踐中將如何詮釋,并在詮釋中進行創新,我們將拭目以待。但愿改革的智慧不被各種利益變形和扭曲,從而讓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實處,使農民和農村再次成為中國成長和中國經濟增長的雙重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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