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10日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文件形式對中央企業及其獨資或控股子企業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進行規范,辦法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央企運行的各個環節中引致資產損失的50類問題進行了規定,有這些問題的相關負責人,將被追究“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處罰方式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由誰來追究這個責任呢?根據《辦法》第38條規定的言下之意,國資委承擔了追究和處罰的具體工作。國資委是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無可厚非。但具體到央企的問題,就耐人尋味了。 央企是企業,嚴格來說,肯定會有損失,因為世界上不存在只賺不賠的企業。除非該企業能獲得非市場因素的支持,從而凌駕于市場競爭之上,那么可以居于不敗之地。比如說,央企可以利用特殊的身份(目前央企的老總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搞行政壟斷以攫取利潤,因為央企名義上是企業,但實際上卻有行政單位之實。盡管如此,也不能排除違規操作,致使央企受損的行為,《辦法》重點也在于追究那些違規操作。但是什么是違規操作呢?標準掌握在國資委手里。但國資委往往又是央企的大股東,央企如果進行違規操作,國資委也難逃干系。一個自己監管自己違規操作的“辦法”,如何行之有效?在國資委的這個《辦法》中,可以看出處罰既有企業的特色,又帶有政府的痕跡。這恰恰是因為國資委一方面作為央企股東、一方面作為監管者的雙重身份所決定的,作為監管者的國資委要去監管作為企業股東的國資委,這本身就是一個悖論。 國資委的雙重身份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但并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政企分開”一直是原來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但這一改革的進程沒有走完。可以說,目前央企的大部分問題根源恰在國資委本身。不是說政府不可以辦企業,而是說應該采用更市場化的方式。財政資金可以入股企業并享受企業帶來的收益,各國都有國有企業足以表明這一點。但中國的問題在于,國資委不僅占有央企股份,還對企業的具體經營進行干預,比如對中石油中石化產品的價格管制,又比如央企老總的調整需要行政命令等,都充分說明央企離現代企業還非常遠。 而正是國資委的雙重身份,又造成了央企的性質模糊、權責不清,導致了央企身份的雙重性問題。一方面,央企作為企業,有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另一方面,對央企的負責人來說,他又想獲得高收益,但他有行政級別,此時他又會強調自己的企業身份。這種充滿矛盾的體制形成了一系列問題,而違規操作引致損失的根源也恰恰在于“政企不分”,現在出了資產損失的問題,又用《辦法》去“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如何根治央企的頑疾? 所以進一步推進改革,政企分開、權責明晰才是當務之急。監管者也不應該監管是否資產損失,而是應該監管是否違規,如果是違法違規行為,即便是有收益也應該處罰,但在政企分開之前,企業無法真正承擔起自己的責任,最完備的監管也怕是形同虛設。
(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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