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關于《勞動合同法》辯論的正反雙方,雖然觀點和論據針鋒相對,卻陷入共同的認識誤區。反方認為該法的出臺時機尚早,可能助推中國勞動力成本提高的趨勢,導致勞動密集型產業比較優勢過早喪失,“中國制造”不再具有國際競爭力;正方堅決擁護該法的出臺,認為可以盡早結束勞動力價格低廉的時代。雙方都認為其立法初衷在于通過提高勞動者報酬,把勞資關系的天平向勞動者一方傾斜,因而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提高勞動力成本。按照這兩種觀點,對于長期的勞動力低成本優勢,《勞動合同法》的頒布都具有“狼來了”的驚世駭俗效果。 不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的確會產生提高勞動力成本的效果,但其初衷不在于此。首先,針對企業在勞動關系中的濫用現象,《勞動合同法》做出的新規定,著眼于在無論何種條件下,在任何經濟發展階段上,都必須保護的一些勞動者基本權益,由此導致的企業成本,應該屬于必須和必要的。其次,主要針對以往就業中的非正規性,《勞動合同法》對部分不合理用工和不規范勞動關系進行了規制,把以往的不規范、不統一,常常是在一對一的討價還價中決定的雇傭和解雇行為,從有利于保護雇傭雙方合法權益出發加以規范化。由于在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不對稱現象,長期以來在現實中不利于勞動者的處理方式居多,因此,對此進行規制以后,企業可能面臨著增加開支的影響。除去那些單純依靠血汗工資制度掙錢的極端情形,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在合法雇傭關系范圍之內,可能使企業工資成本支出增加5%~15%。 這個勞動力成本增加的水平并不可怕。將這一增長趨勢與常規的工資增長做比較發現,城鎮正規部門的工資水平,自1999年以來每年保持2位數的平均增長率,2006年增長率為12.7%,而以農民工為代表的非農產業非正規就業者的工資水平,近年來增長也很快。例如,農民工的工資在2003年以前大約10年的時間里,幾乎沒有什么增長,而從那以后則逐年加快增長:2003年提高0.7%,2004年2.8%,2005年6.5%,2006年11.5%,2007年則提高了20%。 可見,即使立法因素導致勞動力成本提高,其幅度并沒有超過平均工資增長的一般趨勢,《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絕不像“狼來了”那樣可怕。如果說勞動力成本有提高的趨勢,那是企業用工需求與勞動力供給數量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是勞動力市場的正常反應。企業競相提高工資,是為了獲得所需的勞動力,把這個動因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制要求結合起來,不是兩全其美的事嗎? 工資該不該提高,中國企業是否承受得起這種勞動力成本的提高,歸根結底取決于勞動生產率提高速度有多快。根據計算,在2000~2004年,中國制造業的勞動生產率年平均增長率為24.1%,而同期制造業工資的增長率僅為7.8%。由此可見,在不喪失勞動力豐富比較優勢的前提下,中國制造業工資提高的空間是巨大的。雖然近年來中國大陸工人的工資增長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即便加上人民幣升值的效果,2007年中國大陸正規部門制造業工資,仍然只是美國的4.4%、韓國的10.9%、新加坡的16.7%、墨西哥的32.6%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17.1%和臺灣地區的21.6%。如果以農民工作為非正規部門勞動者的代表,其工資水平比正規部門低近一半,因而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差距也擴大了近一倍。可見,中國勞動力價格低廉的特點并沒有消失,在很長的時期里,“狼”還不會來。 一位研究臺資企業的臺灣地區教授告訴我,1994年《勞動法》頒布之后,在大陸投資的臺商一般估計,該法的實施會導致勞動力成本提高20%。但是,事后表明這個擔心是多余的,就是說勞動力成本并沒有提高。他講這個故事是在暗示,即使有法律存在,只要不認真執行,就不用擔心其后果。這倒提醒我們關于“狼來了”這個故事的本來含義,既然千呼萬喚始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建立正常、規范的勞動關系是必要的,是順應發展階段要求的,就要把它貫徹到底,千萬不要重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覆轍。 在任何勞動關系中,雇傭雙方利益上的不一致是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說是永恒存在的。但是,穩定勞動雇傭關系,歸根結底既有利于勞動者也有利于雇主。《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的初衷,就是要依法淘汰那些在雇傭關系中投機牟利的企業,讓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在法治的框架內更好地成長。另一方面,穩定和規范勞動雇傭關系,也絕不意味著回到“鐵飯碗”的時代。為了打破就業體制中的“鐵飯碗”,我們曾經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數千萬名城市職工的下崗和失業。因此,保住勞動力市場發育的這個勝利果實,不讓改革成果付諸東流,也應該成為立法的一個基本出發點。在制訂具有操作性的實施條例時,既堅定不移地貫徹該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精神,同時堅決維護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作用,真正實現法律規定的實用、適用和執行有效。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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