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晚,在昆明北辰財富中心附近,聚集了數百名小區業主們。公安局組織警力到現場維護秩序,進行法制宣傳、疏導,但現場業主不聽勸阻。民警采取果斷措施才恢復該路段交通。(據《都市時報》) 盡管公民依法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但是公民行使權利不能妨礙他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所以對于部分小區業主堵斷交通道路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部分業主阻斷交通行為的處置無可疑義。 但事情緣起于當地政府決定在北辰片區昆曲高速公路修建上下匝道。而據集會的業主介紹,“如果修建了匝道,從曲靖方向來的各種車輛都將從我們小區路過。我們的日常生活會被滾滾而來的車流影響”。筆者以為,事情的關鍵還更在于修建的匝道經過物權為業主所共同擁有的小區,事實上已經侵入了公民私權范疇。這樣的“私改公”行為,只有在經過小區業主同意情形下才能是合法的。 即便修建匝道是出于“為貫徹落實昆明市緩解主城交通擁堵一年行動計劃,進一步改善北市區交通狀況”這樣一種公共利益的需要,當地政府應通過做通思想工作來獲取業主們對于修建匝道的理解,而更進一步的做法應當是通過某種方式給予業主們一定的補償。如果政府將工作做足做細,爭議就可能在業主不出現過激行為情形下得到妥善解決。 維護社會穩定確乎是每一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穩定同樣甚至更是政府的職責。政府充分尊重公民的權益,依法行政、細膩工作,能有效消弭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