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次受賄,竟有33次發生在春節前后。近日,江蘇省通州市姜灶鎮原黨委書記葛漢華,因犯受賄罪被南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月14日《檢察日報》)
逢年過節,借送禮而行賄,借收禮而受賄,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傳統節日人情往來的幌子,讓某些官員視作放心受賄的保護傘,因此,諸如37次受賄,竟有33次發生在春節前后的事,并非個別現象,如今的節日,已經成為受賄行賄的高發期。 在節日送禮的風尚中,出禮至多被認為不過是“灰色”而已。 固然,官員也生活在現實之中,也有正常的人情往來,但是,何謂“正!保幸粭l很清晰的界線,官員不會傻到連正常與否都分不清。 實際上,許多貪官,往往都是從節日收禮開始,一步步地滑向深淵。因此,對于掌權者來說,防微杜漸的重要一環,就是拒絕節日收不該收之“禮”。如果真正嚴于自律,親朋之間的禮尚往來除外,不妨向組織上主動亮出自己春節期間的受“禮”清單。 官員亮出受“禮”清單,自然也不是一亮百靈,但對官員既是一個必要的提醒,也會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而于監督部門,查核受“禮”清單的真偽,其實也是當前反腐敗的一個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