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唐鈞撰文指出,“工作地繳費,分段記錄;退休地發放,全國結算”的思路,有利于解決流動就業者社保異地轉移接續難題。 他介紹,從國際經驗來看,“在歐盟,勞動者先后在不同的國家就業,不論在哪個國家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可以在當地進行權益記錄。將來在任何一個國家退休,也都可以通過相關憑證就地享受養老保障”。在歐盟不同國家之間可以實行的制度,料在中國一國之內也應行得通。 我們是否可以嘗試作出這樣的制度安排:首先,參保人的最低繳費年限不要局限在一個地方,到退休時可以將其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工作的時間累加,如超過15年(甚至更短)即承認其資格。
其次,參保人在某地工作了一段時間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在他準備向其他地方流動時,可到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一個結算手續并取得一份證明文件,其社會保險交費記錄應該由當地機構妥善保存。 其三,勞動者在不同地區工作,就會留下若干份交費記錄。等勞動者到退休年齡時,可以在不同的地區按以往的記錄和退休當時當地的養老保險實際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有一年是一年(甚至可以精確到月),由相關各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向其支付。這樣,就可以以“不帶走”的思路來解決現下經常討論的流動時社會保險記錄如何“帶走”的問題。
這樣只需在中央和省一級建立一個專門的社會保險金支付的核算中心,專門為曾經在各省市之間流動的退休人員服務,流動就業者就可以在其退休后定居的地方領到其應該領到的所有養老金,然后再由中央的核算中心牽頭,實現各省市之間的資金流轉。
以上的政策設計,在技術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再者,布設這樣一個全國性的計算機網絡,即使將來統籌層次提高,走向省級統籌、全國統籌,也都是必要的。而且,以上方案也可以順帶解決勞動者退休后“異地養老”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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