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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新華社記者:趙鋒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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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甘肅省隴南市檢察院查處了禮縣水電局挪用水庫維修資金私設“小金庫”案。包括前任縣委書記、后任隴南市政協副主席的任登宏在內的一批縣、科級干部和財務人員侵吞國家項目建設資金、行賄受賄的腐敗行為暴露。據禮縣水電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交代,短短兩年半時間,禮縣水電局私設“小金庫”就進賬600多萬元,且幾乎全部花掉。時任縣委書記的任登宏僅從這個“小金庫”就拿走10多萬元。 國家規定,項目建設中不準出現跑項目費用、前期科研經費、招待費等,禮縣就“發明”了“以項目養項目”,從前一個項目弄出一些經費進入單位“小金庫”,以支付下一個項目的前期費用和跑項目費用。“小金庫”成了腐敗之源。禮縣水電局一位副局長為當局長和保住副局長位置,用“小金庫”的錢行賄買官;教育局一位領導為謀求縣督學職位,以跑項目為名,從教育局提走10萬元,送給當時在蘭州學習的任登宏。 經濟落后地區為了加快發展,向上爭取項目資金成了一項重要工作。但地方財力有限,缺乏項目前期科研經費和各種“活動”經費,于是就“以項目養項目”來生財。“以項目養項目”不符合政策法規,但在一些地方卻認為情有可原。“以項目養項目”設立的“小金庫”,長期體外循環,失去有關監管,成為少數人的“錢袋子”,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禮縣的腐敗窩案就證實了這一點。 國家建設項目,資金使用都有嚴格規定。項目投資單位、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切實擔當起“看門人”責任,加強資金用途和賬目檢查,確保用好錢、辦好事,尤其貧困地區更應把有限資金用在發展上。當然對一些地方存在的缺乏項目前期經費等問題,上級部門也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予以解決。這樣或許可以杜絕“以項目養項目”及其“小金庫”現象,防止腐敗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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