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保監會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出方案,擬將交強險責任限額由6萬提高至12萬元,并決定召開聽證會對交強險費率進行調整。 交強險所以會在推行過程中出現保費過高、保額過低、保險公司囤積巨額節余的有違公平現象,很大程度上即與相關部門在首次確定保費與保額前沒有聽取包括車主在內的公眾意見有關。正是包括車主在內廣大公眾在交強險費率的制訂與確定過程中的缺席,造成了交強險制度在具體施行中有違公平現象的出現。所以,現在有關方面決定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對交強險費率進行調整,盡管具有一定的“遲來的正義”的意味,卻也是對于交強險費率制訂與確定方式的必要“補課”。 交強險應以保險公司盈虧平衡為制訂標準,唯有基于這一標準確定的交強險費率才會是真正公平的,唯有最終確立這樣的費率標準的聽證會才能說是取得了成功。 實現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聽證會不能出現各方利益表達失衡現象;聽證代表名單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評議與舉報;聽證過程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由利益中立機構出具的數據報告,應當滿足聽證代表調取未提供的數據并進行核實的要求;聽證會舉行過程中應邀請媒體、群眾與人大代表進行全程報道與監督;交強險費率的最終確定須以大多數聽證代表的意見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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