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稱小額賬戶管理費不會取消。自2006年6月21日起,工行對日均存款余額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幣小額個人活期存款賬戶按季度收取賬戶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一個賬戶每季度收3元,每季度末月21日為固定收費日(昨日《中國青年報》)。
如果我向銀行貸款的同時,要求銀行支付我的賬戶管理費,那么很多人都會認為我瘋了,但是當銀行向人們借款并要求人們支付賬戶管理費時,很多人卻認為理所當然。這樣讓我們不得不審視一下存款的性質,從法理上認清存款賬戶管理費之謬誤。 存款合同性質在現實中存在著一些爭議,有人視存款合同為保管合同,銀行替存戶保管錢,從保管合同的角度看,收取保管費有著一定的道理:客戶保留錢的所有權,銀行提供服務后收取保管費,如同在車站保管隨身攜帶的物品一樣。這也正是大多數銀行收取管理費的理由所在。 但是存錢畢竟不同于在車站保存物品。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保管在車站的物品,保管人是不能動的,難以相信我前腳在車站存包,后腳這包卻被人借走了。但是錢存在銀行,銀行卻是可以用的,只要銀行給我存單,銀行將我的錢借給誰,根本就不關我的事,銀行就是要從存戶吸收存款而貸款給他人賺取利差。從這一點上講,存款其實是一個反向的貸款,存戶向銀行貸款,其與銀行向社會的貸款只有利率的不同,性質完全一樣,所以英美法系認定借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是一碼事,性質相同,絕對不是存款合同是保管合同,貸款合同才是借貸合同。否則,銀行動用我的存款去放貸就是違約。 在商言商,如果認識到存款合同不是保管合同,那么賬戶管理費的收取值得商榷。 從更深層次上講,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也迫使我們要明確存款的借貸本質,而非保管合同的本質。如果是借貸,那么借貸有風險,商業銀行的經營性風險,存戶也要承擔,一旦銀行破產,存戶只能在破產法規定的債權范圍內享受權利,同時以國家的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為補充。而如果是保管合同,那么銀行的風險根本不應由存戶承擔,正如車站破產,不影響我取回存的包一樣,將存款定性為保管合同,不利于金融企業的運作。 總之,我們要防止金融企業在收取管理費時視存款為保管合同,在處理風險時視存款為借貸合同。存款事實上分擔了銀行借貸的風險,銀行也就不應該再讓其承擔保管合同上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