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邵伏軍11日在參加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時稱,居民可持身份證到相關部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9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居民可持身份證到相關部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相對于以前居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兩眼一抹黑”而言,顯然是一種進步。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既然是個人信用報告,為何事先不向個人通報呢? 事實上,對于個人信用報告,很多人根本談不上了解多深。什么樣的情況屬于信用不良行為,可能受到什么懲罰,更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個人信用報告是由有關部門建立,其信息來源是否準確,信用不良行為的界定是否公正,公民個人無從得知。況且,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信用異議的申訴、復議缺乏應有的渠道很容易讓誠信者蒙受不白之冤。 應該說,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資源,最終涉及到個人的權益,在建立報告時,就應該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申訴權,讓客戶及時了解自己的信用情況。而了解自己的個人信用情況,不僅僅是個人持身份證去相關部門查詢,有關部門在建立個人信用報告時,也應該及時通知個人,讓那些因為相關機構工作造成的失誤,及時得到糾正。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個人的利益和信用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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