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第一稿)》中對“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增加了可操作性條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婦女權利相對處于弱勢的背景下,我相信沒有多少人會否定保障婦女權益的現實必要性,然而,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要有一定現實客觀依據的,我們不能為了保障婦女權益而使保障婦女權益本身也變成一種不公平甚至侵權。 一是權利本身的不公平對等,憑什么婦女有權了解配偶的財產狀況,而丈夫卻無權了解妻子的財產狀況,手心手背都是肉,這顯然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平等原則相違背。
二是權利本身存在侵犯另一種權利的嫌疑,因為相對于夫妻財產的共有性而言,夫妻雙方依然保有各自一定的隱私權,即使夫妻財產歸雙方所共有,但并不等于丈夫不可以擁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私房錢,只要私房錢或零花錢使用上不存在明顯侵犯共有財產權現象,我相信夫妻雙方誰也不會去追究誰。如果由于婦女無法對配偶的財產實施監督最終致使配偶“包二奶”、養情婦等犯法犯紀情況發生,自然有黨紀國法加以懲治。 更重要的是,婚姻不僅體現為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更是以夫妻雙方的彼此信任為基礎的,如果彼此缺乏基本的信任,動輒以調查配偶的財產狀態為要挾的話,這樣的婚姻關系的存在與否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別。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的法規事實上就可能充當了慫恿者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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