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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計風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們必須等待法律問責風暴的到來。問責風暴的威懾力,體現在對于當事人責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它讓違法官員喪失政治前途,丟掉官職與權力,并且將虛無的“集體問責”、“部門問責”,轉化為切實的“個體問責”。
李金華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06年度中央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審計發現,發改委、文化部等25個部門所屬的92個單位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等27.54億元。
由于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政府部門數量如此之多,報告中只簡單列舉了涉及金額。然而,當政府部門如此大面積的違法挪用公共財政現象,成為社會常態,并且絲毫沒有減弱之勢,就令人懷疑審計風暴的制度意義何在。
在李金華的審計報告中,我注意到這樣一組數據:“2005年度審計發現的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后,有94人被逮捕、起訴或判刑,17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只要做一個簡單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結論:在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懲處。案件性質與法律問責力度的嚴重失衡,恐怕是當下諸多政府部門“法不責眾”心態下屢犯不止的根源。
我們曾經對審計風暴寄予了很高期望,對“鐵腕審計長”李金華的嚴厲作風深表贊許,但我們卻忽視了,審計風暴雖然掀開了一道簾子,讓長期以來密不透風的“公共財政內部運作”情況初步暴露,但審計風暴依然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個行政部門對其他行政部門的同體監督,它受制于權力授予機制的先天制約,無法以“行政級別高一等”的管理模式,對諸多政府機構進行限權、削權,而只是將違法線索轉移給司法機關的中間平臺。
因此,在審計風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們必須等待法律問責風暴的到來。問責風暴的威懾力,體現在對于當事人責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它讓違法官員喪失政治前途,丟掉官職與權力,并且將虛無的“集體問責”、“部門問責”,轉化為切實的“個體問責”。
“個體問責”在法治中國中的意義重大,正是由于眾多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政府部門堅信,個體違法遭受法律懲處的概率很小,尤其是在大面積違法現象中,某些執法者“不要波及面太廣”的投鼠忌器心理,使得問責成為象征性的點綴符號,個體違法被追究是偶發現象,并且這種安全率級別越高越“穩定”。比如審計報告提到的,2005年度審計發現的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后,僅有94人被逮捕、起訴或判刑。
法律信仰一方面來自社會對法律“揚善”功能的保護———每個守法者都會受到法律保護,自由行使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來自于法律“懲惡”機制的日常顯現———每個違法者必將為非法所得付出對等的代價。而如果這一切顛倒過來,就會形成典型的逆淘汰。在連續幾年的審計報告中,我們看到了令人憂心的“劣幣驅逐良幣”:去年赫然在榜的政府部門今年依然“名列前茅”,曾經遵紀守法的政府部門又成為“新生力量”。如果我們對審計風暴做徹底反思,就不難發現,風暴過后的法律問責如此溫柔,讓違法成本幾乎忽略不計,那我們依靠什么來捍衛公共財政不容侵犯的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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