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由國務院印發。根據這一方案,我國將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適時出臺燃油稅,研究開征環境稅。 開征燃油稅已醞釀多年,但一直未能落實。內中原因十分復雜:其一,“費改稅”將使交通部門近30萬人無法安置;其二,征收燃油稅是利益重組,是將地方利益收歸國家財政,這將引發地方反彈;其三,稅率幅度不好確定。 但在我國已成為全球能源第二大消費國,二氧化碳排放又逐年提高的情勢下,運用財稅手段和適當的政策設計,使我國的車和路在可控的空間發展,不失為明智之舉。從方案細節看,燃油稅和環境稅均為財稅調控手段。以1.6升排量的家用轎車為例,按百公里耗油8升計算,若每年行駛3萬公里,油錢要花去1.2萬元,加上養路費,總計是1.3萬元左右。征收燃油稅后,如果稅率為30%,那么一年的油錢總支出在1.5萬元左右,要多支出2000多元。而汽車排量越大、耗油愈多,開支也就越多。因此,這一稅種的調控作用將是雙重的:一方面將限制汽車消費;一方面會推動消費者選擇小排量汽車,這樣就能收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更深遠的調控作用表現在推動汽車生產商下工夫研究節能技術,同時降價銷售以刺激市場。前者能激活中國汽車廠家的創新意識,后者能使汽車最大限度地走向尋常百姓家。因而,燃油稅的市場調節作用是多方面的,若掌控得當,最終將是多頭獲利;否則,將可能增加公眾負擔,制約汽車消費市場的壯大。 也正因為如此,國家在開征燃油稅問題上十分慎重。更重要的是,在當前路、車被不同利益條塊束縛的情境下,國家還無法將車和路這兩個因素盤活到一個有機系統之內。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貿然行事,會造成與民爭利的相反效果。 要實現節能、減排,除了燃油稅外,還需其他方面政策的配合,這些政策包括: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系統;從生產環節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機動車發展;制定科學合理的汽車更新報廢標準;鼓勵采用新能源的汽車的研發,等等。在此宏觀政策平臺上實施財稅手段調控,才有實質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