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郴州至資興公路的138K+800M至163K+450M處,不到25公里的路段,設立了限速標志牌和雷達測速牌達40塊之多,其中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標志牌9塊、60公里的標志牌18塊、50公里的標志牌1塊、40公里的標志牌6塊、20公里的標志牌2塊。這路段幾個交警大隊十分“敬業”,隨時都可能在此檢測。
為何好好的高速公路要設置如此之多的限速牌呢!是現實需要嗎,是路段特殊嗎?當然不是,限速牌胡亂設置所帶的收益(罰款)恐怕是最大的動因。這就涉及到“合法傷害權”。按照學者吳思的觀點就是就以強大的國家機器為后援,以行政權力為依托,以種種看似合法的藉口和行為去約束、限制甚至傷害別人。在這個過程中權力行使者幾乎可以無中生有、憑空攫取利益。設置限速牌是交警的權力,雖然國家對高速公路設置限速牌有著很多的規定,但是在現實操作中,交警手里握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解釋權。出于特殊的目的,交警不是根據路段的實際情況和司機的具體意愿而根據自己的利益訴求進行設置,限速的高低、限速牌的多寡完全由自己決定,而這樣設置的結果必然使大多數司機都落入了他們構置好的陷阱,從而順理成章地對司機實現“合法傷害”。
觀諸國內,權力部門所擁有的類似的“合法傷害權”絕非鳳毛麟角。它損害的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權力的正義性,傷害的是公民的權益。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毫無疑問,必須加大對權力擁有者的約束,減少、限制他們的“合法傷害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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