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寧夏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劉繼遠等9名代表聯合提議,要求該省長慶油田公司給予其長期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的寧夏鹽池縣污染治理費等相應補償。他們還依據有關規定,給該公司詳細算了一筆賬,認為該公司應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鉆井排污費、水土防治費、植被恢復費、石油類污染物排放費、土地閑置費、修復道路費等共計5380萬元。(2月8日《中國青年報》)
在眾目睽睽的省人代會上,如此針鋒相對地給一個具體企業開出高達5380萬元的“環保責任清單”,此舉或許并不多見,比起那些泛泛而談、不咸不談的提案來,恐怕要實際得多、管用得多。筆者在為這些敢于較真兒的人大代表叫好之時,也在想,全國各地類似長慶油田公司這樣的礦業開采企業,究竟有幾個在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礦區進行相應的補償呢?
長期以來,采礦企業在礦區占用大量土地,環境污染嚴重而破壞了土壤結構,甚至改變了區域氣候,造成了當地群眾生活困難而成為“生態貧民”。當發了礦區之財的礦業老板以一擲千金之勢席卷大都市的樓市而再賺城市財富之時,采礦區的老百姓卻承受著地裂、坍塌、水漏、污染、受窮等一系列麻煩,守著金山受窮,還要為保護生態安全付出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代價,實在有失公允。
之所以如此,一個讓人遺憾的現實原因是,盡管我們有“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性規定,但在地方執行上,往往沒有誰來具體調整相關主體的環境利益及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該誰為礦區生態環境“買單”成了無人愿意提及的話題。這就直接導致了環境利益及相關經濟利益在當地農民、開采企業之間分配不公:環境破壞者——開采企業成了最大受益者,無償占有環境利益,不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和成本;而環保保護者——當地農民卻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和經濟賠償,不僅要忍受貧困的痛苦,同時還要承擔生態保護的社會責任和費用。這能說是公平的嗎?
本來,民生幸福乃一切社會行為的最終旨歸。以財富增長為宗旨的企業雖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但至少可以做到“企業吃肉,民眾也能喝一點湯”吧?因此,像寧夏9名人大代表聯合提議的那樣,要求開采企業為礦區的生態補償“買單”,應該是當務之急。開采企業要大賺巨額財富,而礦區人民卻要賴以生存的基本“溫飽”和“環保”!礦業老板的財富建立在“生態貧民”付出“溫飽代價”的貧困之上,不僅毫無社會責任可言,而且是一種可怕的道德情操貧血癥!但愿有人能時時為它開一副環保責任“清單”或“藥方”,令其自覺承擔社會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