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國的法規本身沒有太大的漏洞,只要各個部門嚴格執法,就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這顯然是一種理想狀態,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門多達上十個,而職能分得越細,就越容易在某個環節的銜接上出問題。
目前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逐步趨向于統一管理、協調、高效運作的架構,強調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安全監控,形成政府、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監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風險分析”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模式。一些歐盟成員國也對原有的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集中到一個部門。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我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為了避免多頭執法、執法資源閑置或浪費的現象,政府部門的監管權限可以相對更集中一點,監管的環節可以更少一些,應由食品安監領導機構整合執法資源,明確職責分工,推進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建立起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監管體制。這需要立法加以完善。應適當加大對監管部門的預算投入,盡可能地提升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盡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技術和標準化體系,加強與國際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與協調,與國際接軌,建立起一整套適應當前經濟發展要求的國家強制標準,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此外,還應該在監管體系中引入市場和社會力量,比如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中介組織的監測和檢驗,以及消費者維權組織的監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