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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 作者:馬紅漫 來源:東方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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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等作為期間費用均可計入水價成本,同時也對計入成本的人員工資和業務招待費進行了限定。 無疑,它針對的是公用事業企業普遍的成本控制不嚴、費用開支高估問題。此前曾有報道稱,某瀕臨破產電力企業的抄表工年薪達到十萬元。類似報道讓民眾普遍懷疑水、電、煤等公用事業企業存在嚴重成本虛高問題。 這樣的懷疑在學理上具備充分依據。對公用事業單位而言,一方面沒有競爭壓力,另一方面政府對其價格進行管制,所以要想提價,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大開支使經營出現虧損,而不切實際地提高員工待遇和其他費用開支是最好的方法;蛟S正是針對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試圖通過直接控制公用事業企業的成本和費用開支,來避免供水企業轉移成本的不良企圖。但遺憾的是,此舉作用不可高估。 以“征求意見稿”中對職工工資的規定為例,可預計質疑至少包括:以當地社會平均職工工資的1.2倍作為職工工資上限,依據何在?若供水企業職工工資依然頂住該上限,是否同樣意味著開支過大、社會資源浪費?反之,職工工資達到上限但仍然因沒有達到預期待遇而引發消極怠工等問題,責任誰來承擔? 顯而易見,規則制訂者很難對這些問題應答自如。除了市場競價機制,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具備判斷所謂合理的成本和價格的能力。 經歷了同樣曲折的路徑后,西方國家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興起一場公用事業民營化運動,其實質就是把公用事業決定權交還市場,通過引入民營企業競爭,實現價格機制的自發作用。其背后原理是:公共事業的公共性并不代表政府必然壟斷其供給,它只是意味著公共物品必須通過公共程序審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來進行抉擇。正是基于此理念,使民營企業間潛在的競爭機制發揮作用,順利實現了公用事業產品供給的低成本和低價格。由此看來,本意良好的“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公用事業體制的根本變革。公用事業民營化機制尚待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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