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產權房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國土資源部提出的關于“小產權房”的處理報告目前已上交國務院。報告明確對小產權房的處理原則:新發生的小產權房一定要嚴肅查處;歷史形成的,要根據情況妥善處理;決不能讓開發商在小產權房中占到便宜。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訂和發布規定:如違規買賣“小產權房”被查實,購房款將被沒收。 盡管小產權房一直戴著“不合法”的腳鐐,但它依然快速發展起來。據報道,小產權房的住宅目前總體上已相當于我國城鎮住宅的40%以上,并且,發展勢頭迅猛。 目前,有關部門認定小產權房銷售不合法依據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而這部法律并未涵蓋農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沒收小產權房購房款的做法,可能存在著濫用權力的嫌疑。 小產權房熱銷,從根源來看,是政府住房保障責任沒有盡到導致的最直接結果。1998年7月3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即23號文)下發,文件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钡,我國至今未能建立起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原建設部的通報,截至2006年4月,全國尚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由于保障性住房缺位,住房供應單一,形成了商品房一手遮天的局面,在這種強勢壟斷之下,房價持續飛漲,民眾的住房壓力倍增。小產權房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涌現的。 小產權房之所以便宜,根本原因在于:一、它不包含拿地過程中所支付的灰色成本,而只是土地本身的成本。二、它不包含土地被人為抬高的虛價部分,比如,“地王”帶動起來的土地溢價。三、小產權房不包含開發商攫取的巨額暴利部分,而只是相對合理的利潤——之所以用“合理”作為前提,是因為,小產權房的建造者所獲取的絕對收益也是非常之大的。四、小產權房中不包含不合理的稅費成本。 應該認識到,小產權房的發展,乃是政府在住房保障問題上的職責缺位或不作為催生出來的,倘若政府加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比如,加大推出比小產權房更便宜的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的競爭優勢(310368基金凈值,基金吧)就不復存在,小產權房自然就會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否則,在目前房價高高在上,遠遠超出民眾的購買力的大背景下,一味采取壓制的辦法,不能難以取得效果,還可能適得其反,引發危害社會穩定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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