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化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方向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制約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上網電價。綜合考慮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特殊性以及發展可再生能源對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供應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特殊意義,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在一定的時期內應實施政府定價機制。 歐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經過近20年發展,建立了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其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在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價格時,必須考慮其特殊性。一方面,由于目前技術水平的限制,如果不考慮化石能源的環境成本,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基本上都高于常規能源。因此,如果單純實行市場競爭,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將無法和傳統化石能源電力競爭。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除了是可以永續利用的能源資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遠小于化石能源。 國外已經實施的各種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對上網電價水平的確定方法,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類:一是標準成本法,即按照一個標準的成本水平或算法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上網價格。這種方法不考慮其他能源電力產品的價格變化和化石能源的外部環境成本,僅僅考慮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的自身成本。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于化石能源,這種方法往往要和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上網政策相配套。另一類是機會成本法,其制定規則是把可再生能源電力對常規能源電力的替代價值作為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的基礎,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參與電力市場競爭。 在兩種定價方法指導下,國際上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幾類: 固定電價,即由政府直接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不參與競爭。其最大優點是,政府可以通過調整價格水平和適用年限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水平,從而根據政府意愿選擇某種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德國是應用固定電價比較成功的國家,自1990年就開始逐步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固定電價體系。具體政策是按照標準成本法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產品分門別類制定上網價格,并且根據市場反應狀況,盡可能每隔兩年修改一次購電價格。2004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價修訂后的標準是:風力發電、光伏發電和生物質發電價格分別是每千瓦時8.7歐分、45.7~57.4歐分和10.5~15歐分。至2008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在德國全部發電量中已經占到10.2%。 溢價電價,即參照常規電力銷售價格制定一個適當比例,使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隨常規電力市場變化而浮動;或是以固定獎勵電價加上浮動競爭性市場電價,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實際電價。西班牙是實施溢價電價體系的典范。2004年,西班牙開始對可再生能源電價實行“雙軌制”,即固定電價和競爭加補貼電價相結合的方式,企業可以選擇自身任何一種作為適合自身的定價方式。2005年之后,隨著全球能源價格上漲,90%以上的風電企業選擇了溢價電價。截至2008年,西班牙風電累計裝機容量已達1674萬千瓦,高居世界第三位。 招標電價,是指政府對一個或一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綜合考慮電價及其他指標來確定項目的開發者。1990年到2000年期間,英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招標電價制度,這一競爭性電價政策對促進英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招標電價體系最主要的缺點是,中標價格往往過低從而引起合同履行率很低,這也是英國很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最終無法建成或拖延完成的主要原因,對行業發展有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 綠電電價,即由政府根據機會成本法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能源消費者按規定價格自愿認購電力產品,認購證書一般不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荷蘭是實行綠電電價體系的典型國家,消費者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自愿認購價大約每千瓦時8~9歐分。目前,荷蘭的綠電用戶已經達到30%。這種價格機制是否可行,取決于消費者和企業對綠色能源的認同和支付能力。因此,只有在那些公眾環保意識比較強、居民收入水平比較高的國家和地區才會有效。 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價格政策,須以完全市場化的電力市場為重要前提。到2005年,有15個國家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場價格體系,全部為發達國家。從中國的電力市場現狀看,不具備建立市場價格體系的條件。 從總體實施效果看,固定電價及其派生的溢價電價政策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的發展最為有效。據相關資料,截止到2006年底,歐盟國家的風電裝機總容量為4810萬千瓦,在實施了固定電價和溢價電價政策的國家,風電裝機容量超過90%。2006年當年,歐盟國家新建的760萬千瓦裝機中,超過80%來自于實施固定和溢價電價政策的國家。 環境價值與人均收入高度相關,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評價與他們的收入水平高度相關。人均收入水平高不但使公眾的整體環境意識比較強,還使他們對可再生能源有比較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面臨的挑戰是,如果消費者不能負擔比較高的可再生能源成本,政府將如何使可再生能源具有競爭性?根據國際經驗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固定電價應當是一個合適、有效的選擇。 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短期可以通過補貼,長期則需要電價改革支持。政府應當有一個戰略選擇,主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改革,而不是等待矛盾的積累和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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