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財政收入下降,于是在經濟困難時期出臺了“受贈房屋加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大多數國家的實踐證明了實行單一稅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卻有十多種征收辦法,且在不斷增加。多種個稅征收辦法會導致重復征稅以及嚴重的不合理性,如工資性收入的稅率高達45%,而一次性勞動收入的征稅卻只有20%,這刺激人們把大量的工資性收入轉為一次性勞務收入來逃避稅收。如演員的工資性收入就可以轉化為一次性勞務收入。除了一些高收入者,教師、醫生等群體也出現了大量的非統一納稅。況且,中國尚有大量的文盲、法盲,他們并不都了解如此復雜的征收辦法,想不漏稅都有許多難度。
這種復雜的稅收規定無法建立起誠信納稅的信譽體系和個人信譽觀。 我不知道什么人出的贈與房屋征收20%稅的主意,但我知道贈與的稅收如果遠遠高于轉讓的稅收,那么人們完全可以用交易轉讓的方式來變相實施贈與。無非是贈與人繳納了交易的稅費之后不再實際收取應支付的購房款而已。目前實際轉讓交易的稅費遠遠低于20%的一次性稅率。 更簡單的方式則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簽一份有法律意義的借款合同,將房屋作為借款的抵押物,然后用不能還款由法院判決將房屋用于還賬、過戶給原有的受贈人。不但可以不再繳納20%的個人收入所得稅,還能減免過戶的許多相關費用。又有誰能證明實際發生借款的行為或未還款的行為呢? 現在解決問題的唯一的辦法就是盡快地實行單一稅制,讓所有的公民都依法申報并扣除撫養系數后,按統一的收入情況進行稅收調節。 稅收制度的改革不是要增加各種名義的稅收,也并非在于提高稅率,而是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的活躍與發展。只有當市場經濟的發展好轉并可持續增長時,稅收才會增加。交易成本的增加則會破壞經濟的活躍并造成稅收的下降。如果稅法不能降低納稅人的成本,反而逼迫人們避稅,讓征稅成本比收取的稅收還高,豈不是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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