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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 周飆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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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在正在醞釀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加入消費冷靜期制度(俗稱消費者后悔權);按他的建議,后悔權應覆蓋三類產品:電視直銷和網上購物等遠程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汽車房產等;劉俊海的建議隨即引發了法律界和公眾的熱烈討論,贊成者援引了美國的司法實踐來支持其觀點,然而在美國,司法上的冷靜期制度主要用于電視購物等容易發生沖動消費,并且消費者事先難以真正了解產品的情況,其適用范圍并不廣泛,而表面上看似相同的商品試用期和無理由退貨,通常只是商家的自愿承諾,作為其營銷策略的組成部分,并非法律上的要求;將后悔權引入幾乎不可能發生沖動消費的房產交易,將是首創,其法理依據和經濟后果值得探討。
后悔權所屬于合同法范疇,作為一種新近創立的救濟手段,它旨在為解除合同設立一種新的條件,在此之前,合同可以因條款規定條件、不可抗力、對方欺詐、對方違約、重大誤解、顯失公允等條件而得以解除;在某些情況下,當這些原則均不能支持合同的解除,而法律界又認為在那種情形下合同應該解除,于是便出現了后悔權的擬制;然而,這樣的認定不能是任意的,必須為后悔權的適應找出明確的法理依據和適應邊界,并且與民法的其他部分相一致,否則,作為市場經濟兩大基石之一的契約責任,便會面臨瓦解的危險。 合同法的作用,在于確保雙方自愿作出的約定得以兌現,或者在約定的條件下解除承諾;如果我們有能力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狀況,并且我們的語言足以精確詳盡的描述約定的內容和條件,那么合同法或至少它的實體法部分便沒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實上,我們的預見能力十分薄弱,而我們的語言又常常貧乏而模糊,況且我們也無力承擔作出詳盡的預見和描述所帶來的高昂成本;現實中的合同全都依賴于大量未經顯式闡明的默示條款,通常雙方都認為這些是不言自明的內容,這些默示條款,蘊含于雙方對所涉及產品、交易和背景條件的共同認知,也體現在所在行業的慣例和行規中,所在社區和地域的習俗中,甚至所在民族和國家的文化和傳統中。 然而在履約過程中,雙方對于這些默示條款和它的真實含義難免出現分歧,分歧不僅源自雙方的認知差異,更因為各自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總是傾向于對慣例和習俗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此時,合同法的作用便體現了出來,它為合同雙方提供了在各種情形下認定和闡釋默示和模糊條款的原則和參照實例。具體到后悔權的問題,劉俊海和其他許多贊同者都以信息不對稱作為支持論據,意思是:有些情況,賣家很容易了解,而買家不容易了解,由此導致雙方對合同真實含義產生分歧,而后悔權是對買方信息不利的司法救濟;這一分析是錯誤的,買方信息不利借助已有的充分告知原則便可救濟:如果賣方了解某一風險而又明知買方很可能不了解該風險,便有充分告知的義務,否則便構成事實隱瞞,如果所隱瞞的是重大事實,還可能構成合同欺詐。 實際上,后悔權試圖救濟的,恰恰是相反的情況:一種特殊的賣方信息不利;當商家面向大批不特定人群推銷產品時,盡管他對產品有足夠的了解,但他無法知道他的買家對產品會有何種程度的了解,特別是在推銷新型產品時;比如一部手機可能有幾百個特性,對于老練的電子玩家來說,大部分特性都無須多說,而新手和電子盲卻很容易對特性形成誤解,在昂貴而短暫的廣告時間里,商家只能選擇最吸引人的特性加以宣傳;如此導致的分歧很難用充分告知義務來歸責,因為商家確實無從知曉和區分眾多買家對產品和技術背景的了解程度;后悔權這種新型救濟手段,正是在新產品不斷涌現、傳媒高度發達、大面積推銷手段日益流行等新的市場條件下出現的。 很明顯,房產交易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在房產這種重大交易中,雙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期待對方充分收集信息、審慎決策,買家也擁有眾多途徑來掌握信息,除非賣家故意隱瞞或虛假稱述,而這些用現有合同法都可獲得救濟,無須借助后悔權;目前房地產市場的確有大量侵犯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但并非因為缺少法定權利,而是因為已有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護。不恰當的將后悔權引入房產交易,將大幅提高履約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最終損害誠實消費者的利益。 許多貌似保護弱勢者的法律,實際上會嚴重損害整個弱勢群體的利益,比如法官如果允許某個窮人逃避債務,看似幫助了他,結果卻讓其他保持誠信的窮人也都借不到錢了;類似的,如果后悔權不恰當的幫助購房者逃避契約責任,便會迫使房產商設計更復雜的合約來甄別和規避風險,如此帶來的額外成本將部分的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比如,法律將房產交易的后悔期限定為一年,房產商可將房價提高5萬,同時承諾購房者若在一年內開始裝修,可報銷5萬元裝修款;諸如此類的合約安排無疑會降低整個市場的運行效率,這是房產商和消費者都不愿看到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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