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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消息,北京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從7月1日起提至2682元,和去年比,上限提高了290元。(4月15日《京華時報》)
我們知道,在一個正規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是個人交一半,單位交一半。在公積金的問題上,顯而
易見,收入越高,單位給個人的補貼也越高——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在這里再次得到了絕妙的體現。
其實,豈止北京如此,在全國各地,許多機關事業單位和壟斷國企,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都高出社會成員普遍收入。這部分“隱形收入”,實際上已經成了他們合法避稅的高額福利。我在想,為什么我們的福利政策總是不失時機地錦上添花,卻鮮見雪中送炭。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是一種義務。國家要求繳納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營造著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為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買房;也可能表現為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退休時就可以將公積金連本帶利全部提取出來。這樣看來,住房公積金的功能更多的是保障,而不是給一些壟斷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提供高額“隱形收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當務之急,不是設置什么上限,而應該進一步提高下限。強制那些不為員工交公積金的單位交納公積金,并且不低于什么標準——這才是政府要正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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