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于轉發200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日賠償金按照99.31元計算。因為2007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為99.31元。(4月1日《大河報》)《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實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日賠償金已由17.76元增加到去年的83.66元,今年再提高到99.31元,這樣一個從低到高的曲線圖,本可視為中國法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巨大進步。然而這個賠償標準為什么不僅沒有得到多數人的認可,反而招致從網友到專家的一直質疑? 以“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作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的依據,其實意味著,賠償只針對公民因人身自由被侵犯導致工作權被侵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這一部分,而并不針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這一部分——問題是不是很嚴重?筆者無法明白,針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與“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有何內在關聯?姑且不論這個“日平均工資”是高是低,能否體現人身自由的價值,都難免“拿一桿秤去丈量距離”這樣的荒唐。 固然,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所說,這“并不表示人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總得有個上限。話是不錯,但既然是針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其實就表示著中國公民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盡管“自由無價”是個“虛詞”,但“日賠償99.31元”顯然也太低了。 專家說,唯有加大針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力度,才更有助于防止公權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事件的發生,因為賠償總對應著責任。我認為這才對頭。公權力的責任必須與賠償額的高低成正比;法律也更應該對我國的法制建設進程充滿信心,高額賠償標準就是這種信心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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