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湞發布了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辦法將部分國家局職能委托給了省局行使。(7月11日《中國網》)
鄭筱萸剛剛伏法,藥監局就緊跟著發布了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并且著重提到了“將部分國家局職能委托給省局行使”這一點,實在不能不讓人有所聯想———雖然有官員聲稱,“鄭筱萸的問題與提高藥品標準、規范藥品文號管理的專項工作本身無關。”但之前的新聞報道已經明確告訴我們,鄭筱萸大肆斂財的法寶之一就是將很大一部分的藥品審批權從省局收歸國家局,權力意味著利益,鄭筱萸之流也因為權力的過度集中而得以上下其手,大肆斂財。此次藥監局將部分國家局職能委托給省局行使,既是分權之舉,恐怕多少也有點鄭案帶來的“權力恐懼”在里面。 但常識告訴我們,權力是不是會變質,關鍵并不在于它是掌握在誰的手里,而是權力受到了怎樣的約束和監督。事實上,在鄭筱萸為了斂財將部分審批權收歸國家局之前,這些在省局手中的審批權也干凈不到哪里去。因此,此次國家藥監局的放權行為是否能促進藥監系統的廉潔,實在令人懷疑。 現在最關鍵的問題是:藥監部門能否在鄭筱萸案后痛定思痛,徹底反思藥監系統權力運行中的漏洞。在此次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藥監局同時提出要明確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藥品注冊責任體系。但老實說,這一點相比之前并未有太大的改進———仍然只是泛泛而談,沒有細致的配套舉措。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是:藥監部門應該如何保證信息公開?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對官員進行責任追究?紙上的監督我們從來都不缺乏,關鍵是怎樣才能落到實處。遺憾的是,在這個我們最關心的問題上,國家藥監局在新聞發布會上并沒有給出明確答案。 監督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監督者擁有多大的權力。現在的問題是:媒體和普通百姓能夠擁有多大的監督權?能夠在多大范圍內對藥監系統進行監督?在這些問題上,國家藥監局并未像“審批放權”一樣給出成文的答案,這未免有點讓人疑心藥監部門接受監督和堵塞權力運行漏洞的誠意和決心。 鄭筱萸造成的巨大傷害不僅在于藥品審批市場的混亂,也在于藥監系統本身權力運行的混亂,這一點藥監系統無需避諱。現在,藥監系統倘若重新取信于民,需要的正是刮骨療毒的勇氣,而非向下分權以豁免自身的部分管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