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楊絳訴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法院一審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絳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絳公開賠禮道歉。
事發
錢鐘書書信手稿將拍賣 百歲楊絳發聲明反對
2013年5月間,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將于2013年6月在北京舉行包括錢鐘書、楊絳、錢瑗書信及手稿等共計110件作品專場拍賣會。66封錢鐘書書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楊絳的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6封女兒錢瑗的書信將集中拍賣。
錢鐘書的這些書信都是與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從書信內容中看,錢家與李國強相識于1979年,直到錢鐘書去世,兩家都保持著互相支持與幫助。
信件內容圍繞《也是集》出版展開。錢鐘書對李國強從“國強先生”稱呼到“國強我兄”相謂,可見兩人關系的遞進。不僅商議出版事宜,還有代購西書、幫忙照顧遠在海外的錢瑗等,錢李也逐漸從工作關系上升到至親密友。
得知書信將拍賣后,彼時103歲的楊絳公開發表聲明堅決反對其本人與錢鐘書及女兒的私人書信被拍賣,如果拍賣舉行,她將訴諸法律,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并隨后向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要求責令對方停止拍賣。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貿圣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圣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
隨后楊絳起訴至二中院,稱雖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權裁定后,中貿圣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的行為已經構成對自己等人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
為使自身權益受到永久性保護,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貿圣佳公司與李國強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隱私權、著作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因侵害著作權給自己造成的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自己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審理
拍賣公司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錢鐘書、楊絳、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楊絳、楊偉成(錢瑗的配偶)作為錢瑗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同時,楊絳有權依法繼承錢鐘書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
說法
私人書信屬于隱私
此案開庭時,中貿圣佳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實施拍賣行為,亦未進行預展活動,僅將相關拍品拍攝成為數碼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盤向三位鑒定專家提供,故并未侵權。
中貿圣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錢鐘書、楊絳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對相關專家、媒體記者不得以公開發表、復制、傳播書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網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相關書信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中貿圣佳公司未經楊絳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錢鐘書、錢瑗、楊絳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范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相關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李國強辯稱其已于2013年4月21日,將涉案書信等轉讓給案外人,故自己與涉案拍賣活動無關。
法院認為,李國強作為收信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后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絳涉案隱私權的侵害,依法應與中貿圣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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