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資源開發和使用現在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和低效益。資源開發環節回采率很低。中國礦山的回采率,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差不多一半。我們的生產消費理念上,不注重集約使用資源,對于初級產品、資源產品的揮霍與粗放使用,比比皆是。在企業生產過程中間,當事人關心的是直接的經濟效益,而對于所謂負的外部性,對他們無關痛癢,而這樣一些負的外部性變成了社會成本。
在社會上,百姓生活中間,人們似乎又存在這樣的一種認識誤區,覺得很多的價格相對來說有低價的特點,是有利于民生的。但在這種有利于民生的幻象、假象后面,是我們對于資源產品的低效率開發,粗放的、甚至是揮霍的使用,實際上這是不可持續的。在新的戰略機遇期,要深化資源的稅價改革。這種改革是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勢在必行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這里面,稅收的作用是使社會成本內部化,使價格更好地反映資源的稀缺性、更好地反映市場上資源產品供求關系和應有的完全成本的一種經濟手段。因為稅收是依法制而形成的一種經濟參數,能夠以經濟杠桿的方式在公平競爭中去發揮它的調節作用。
首先,在資源稅稅種方面,應該把我國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我們有資源稅,是很多年前定的標準。但對于資源開發企業無關痛癢,實際的調節作用已經微乎其微,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如果把這種資源稅稅負往上調整,同時在從量的調節形式上面,加上較充分的從價因素,適應市場經濟里面資源價格的上升與波動,加大調節的力度,必然要產生一個產業鏈上的傳導。
這個傳導表現在從產業的上游到中游,再到下游,一系列具體產品的價格上升。我們已經看到這樣一種意見——有時候還會被各種媒體廣泛傳播、轉載:說資源稅改革很有必要,但是這個改革不應該增加社會成員和老百姓的稅收負擔。這聽起來是很替民生著想,很替老百姓著想,也容易得到普遍的叫好。但是作為一個研究者,我想比較坦率地說出自己的觀點:這個說法是似是而非的“外行話”。
因為資源稅是流轉稅,不是直接稅,稅負提升了以后,必會有個傳導過程。首先,在資源開發的環節,在礦山,市場中有一定競爭關系的生產者、開采者,他們感受到稅負之后,會相應地調整生產經營行為——有了這個壓力以后,他們首先是提高自己的回采率,不是只吃“白菜心”,還要把“白菜幫”一起采出來吃掉。這就是更好地利用了非常珍貴的自然資源。另外他們在競爭中,或多或少要吸收一部分稅收帶來的漲價壓力,但是一定會尋求把這個負擔在市場里往中下游傳導,也就是表現為資源產品、初級產品的價格要有上升變化。不可能想象這個稅出臺以后,就由開發環節完全消化掉了。完全消化掉,也不是這個稅制改革設計的初衷。
有往下的傳導,我們就可以看到這個資源稅負,從上游向中下游傳導中產生的調整效益、總括起來值得肯定的正面效益。如果初級產品價格上升傳導到中下游更多的生產廠家,那么他們感受到這樣的經濟壓力以后,會在自己的生產中間更珍惜地、而不像過去那樣粗放地甚至揮霍地使用產品,會刺激各種各樣的主體,千方百計地去開發那些節能降耗、能夠更有效更充分使用初級資源產品的工藝和技術。在這些方面具有優勢的產品,就會擴大市場份額,那么總體的稅價聯動效應,就是從產業的上游到中下游,從開發環節到制造領域,促使大家普遍地提高自己生產的集約水平,減少粗放性,這不正是我們追求的資源節約、集約化轉型升級嗎?
這種經濟壓力之下資源產品價格上升,往后面的生產環節上傳導,正是刺激我們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的市場主體,要爭取自己在市場競爭中間可持續發展,就必須集中自己的努力向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方面下工夫,這樣來追求自己做大做強長期發展。
這種傳導最后還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最終的消費者。一般的消費者一定會注意價格上升對他的制約作用,從而調整自己的消費行為和消費模式。比如說水更貴了,電更貴了,就會更注意節水,更注意節電,更精打細算地使用資源類產品。這樣所有的生產、消費行為綜合在一起,就是我們政策要追求的發展方式轉變,就是走向可持續的發展。所以我覺得這樣的一種傳導所產生的正面效應,必然要求不把資源稅的實際影響只局限在資源開發這一個環節上。現實生活中這也是做不到的,因為并沒有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可以把這樣的影響局限在一個環節上面。
接著往下討論,應再進一步考慮,既然是有這樣的一個傳導鏈條,我們眼下在順利傳導方面還有什么障礙?我們應該配上什么改革條件?這就要說到接下來的要點:資源稅的改革應該和以資源、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為重點的價格改革聯動。
中國現在很多產品的價格已有比較充分的市場化。但在資源產品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特別是最主要的能源——電力方面。我們可觀察到已經談了很多年的煤、電價格之間的矛盾:煤的價格,應該講市場化程度已相當高,這些年的煤價,一般而言會發現上升了幾倍。但是我們的電價雖然曾有所調整,但幅度相當小。現在總體的管理姿態,還是要死死按住,不敢動。
當然這里面有比較復雜的事情,就是感到電價直接關系到民生,顧慮重重。但是我回想一下,我們原來價格調放的時候,像糧食這種最基本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的價格,肯定會特別謹慎,但是我們最后不也是通過價格調放的改革把他覆蓋了嗎?為什么電價一定要仍然簡單地強調特別謹慎,而不考慮相關配套改革可能的合理的潛在空間,把這個空間打開呢?
直率地講,這里面有一個既得利益的阻礙問題。長期以來我們在電力的整個體系里面,形成了一種特許權和壟斷權。所有稱為電力行業的企業,實際上應該有合理的區別對待,在發電環節,大的方向上,恐怕不能否定要爭取最后走到競價入網的狀態。可以通過競價入網而減少過度的壟斷,使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實際上在電力行業里邊,沒有辦法改變壟斷性質的部分,主要就是電網。由于電網的自然壟斷性,要單獨處理。到了后面配電、零售服務的環節,又可以加入一些競爭的因素,甚至以后可以發展政府采購式的外包,讓市場的主體在競爭中間改進服務質量。這套改革,如果從道理上來講沒有什么玄奧,難就難在怎么樣化解既得利益阻礙,使改革能夠逐漸形成一個可有效推動的發展態勢。
我認為,在資源領域中最主要的能源、電力領域里,相關的注意力,不能只放在技術性的事項上,比如說智能電網建設,發展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等,還必須充分地考慮和新能源發展相配套的體制機制,首先考慮怎么樣通過配套改革破解體制瓶頸障礙。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體制機制改革的配套,光伏電池發展得再多,在國內很難解決入網問題,這些產品也就都不得不賣給國外,等于是把生產過程中實際上產生的資源消耗和一些污染等等負面效應留在了中國國內,卻把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全送到國際市場上去。這樣的一種配置顯然是不合理的配置。那么,就必須在技術上努力發展數字化配電站、智能電網的同時,在體制機制上破除阻礙這些往往相對小型分散的太陽能電、風電入網的人為障礙——當然,還要配上明確、可行的政策支持條件。如果改革真正能夠配套動起來,我認為電價對新的可再生能源的包容性及其合理化,就有了向前推進的條件。
我們應當通盤考慮的方案,是在引入多主體競爭的情況下,在發電廠競價入網的情況下,電價應該跟著整個經濟社會發展與體制轉軌,有一個什么樣的可控的、合理的向上調整。
這樣的調整勢在必行,那么對于民生的影響如何?確實價格上升以后會影響民生,怎樣掌握這個事情,我覺得其實相對簡單,到了居民消費這個環節,在電價和消費品價格上升的情況下,政府要做的主要事情,就是要相應合理提高低保收入標準。我們現在城鎮已經做到了低收入階層“應保盡保”,農村也在迅速推行低保制度。隨這種資源稅的稅價配套改革聯動引起的價格上漲,要合理地及時掌握好把低保標準往上提。我們的公共財政已有這個能力,只要把低保標準合理提升,使低收入階層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那么整個社會就穩定了。中等收入階層以上人員,他們會自動消化這樣一個價格上升,其效應包括調整他們自己的消費方式和模式。一般而言人們會注意更加節能節電,更節約使用比較多包含資源、初級產品的制成品,整個社會的“科學發展”特征會更加鮮明。總之,我們的政策效應會真正體現出來,而與此同時又可以避免對民生的短期沖擊,助益于增加長遠的可持續的民生福祉。
為了實現最高決策層已經清晰勾劃出來的長期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的改進民生,要破除一些認識的誤區和既得利益的阻礙,充分利用資源稅價聯動的調節杠桿。這個事項需要包含破除不當壟斷因素的配套改革。當然,應讓各個方面都充分地發表意見,采納不同意見中各種合理成分,形成一個盡量周全的、可操作的改革方案,來推進資源稅收、價格和相關管理體制配套改革。在這個配套推進中間,中國過去改革的經驗就是,基本方案是允許優化微調的。我們誰都不可能先知先覺,把所有東西都設計得到非常完美。但是只要方向正確,總體方案的可行性達到一定程度,就應當抓住時機,把它往前推進,并且在推進過程中間,根據情況做動態微調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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