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從1993年開始,美國總統克林頓就任命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T
I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工作組的正式報告——《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通稱“白皮書”)。白皮書既是美國信息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宜言,又是各種利益沖突與妥協的產物,因此白皮書一再強調保持使用者與權利人利益的平衡,既保證使用者得到最廣泛多樣的信息,又保護權利人在信息網絡上的合法權利和商業預期。此后,美國又在此基礎上作出與互聯網有關的版權保護制度的多次修改。 目前美國第一大視頻網站Y
ouT
ube和環球唱片、華納音樂、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已達成內容授權及保護協議。美國有相當嚴格的法律保護網絡版權!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規定:未經允許在網上下載音樂、電影、游戲、軟件等為非法;如粘貼或下載受保護的資料,都要付費。
韓國
韓國在數字技術發展和著作權環境發生改變的形勢下成立了版權信息中心,鑒于互聯網上海量侵犯著作權行為、非法傳播作品的情況,該中心針對互聯網上作品類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線監控小組。其主要職責包括:支持和保護音像制品、動漫、游戲、圖書出版等作品的系統;通過實施著作權教育,提升社會公眾著作權意識;引導權利人正確行使著作權等等。旨在通過上述系統的運作,在全國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著作權侵權行為。
日本
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新條約,日本分別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兩度對其《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作出了有關網絡環境中版權保護的規定。這兩次修訂使日本著作權法基本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條約相一致。 此外,日本的電視臺等相關產業正加緊制定對策,以應對外國視頻網站對其電視劇、動畫等的非法播放。與此同時,日本相關權利人組織積極與執法機構合作,在應對互聯網侵權盜版行為、打擊互聯網侵權盜版的維權活動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