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要開征遺產稅的傳聞讓不少娃娃當上了“業主”,然而,業界專家提醒,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必須持謹慎態度,弄不好會陷入法律“雷區”。
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現象增多
江蘇南京市民喬先生和妻子前不久在河西板塊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在辦理房產證時,夫婦倆同時寫上了還在上小學的兒子的名字;同樣,江蘇連云港的田先生今年8月在東部城區購置了一套海景房,而到產權監理處辦理房產證登記產權人名字時,田先生竟要填上今年剛剛上學前班的孫子的名字。目前,各地以18歲以下未成年人名義購房、辦理產權證的現象越來越多。 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么多家長選擇娃娃當“業主”呢?這主要是因為近年來國內有關即將開征遺產稅的傳聞,有些專家甚至表示,一旦時機成熟,征收遺產稅就將成為板上釘釘的事。很多人為了規避可能開征的遺產稅,而選擇在房產證上寫上子女或孫子女的名字。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中國雖然目前還沒有開征,但有關部門一直在研究起草有關遺產稅的暫行條例。因此很多人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發,提前讓孩子成為房子的主人。不過,除為了規避房產稅費外,還另有原因,即一些父母、祖父母出于為孩子提供更多生活保障的想法,在孩子未成年時就以他們的名義購置房產。
家長不可隨意處置未成年人房產
家長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辦理產權證,說明了人們房產權屬觀念及經濟行為前瞻意識的提高,但法律界人士也提醒這些家長,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必須持謹慎態度,弄不好會陷入法律“雷區”。因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讓娃娃當房主,就意味著父母作為監護人,只具有代理處置權,不再具有該房產的隨意處置權,如果隨意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譬如南京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張先生和他未成年的女兒,在一家房地產公司買了一套商品房,此后,張先生將該房產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物,為某公司貸款50萬元作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來,這家公司到期后并未按約還款,于是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處分抵押房產清償貸款。法院一審二審在判處該公司還款的同時,卻駁回了銀行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的訴訟請求,原因在于,張先生這一抵押行為過程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8條——關于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規定,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可見,張先生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何合法處置未成年人房產
那么,如何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才能合乎法律規定呢?法律界人士仍以南京張先生舉例說:張先生以他未成年女兒的名義購置一套房產,當他想出售這套房產時,必須提供監護人(即張先生女兒)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出售房產是為了自己(即張先生女兒)利益的保證書。同時,張先生出售身為未成年人的女兒的房屋的情況必須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七天,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張先生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記程序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交售房人(即張先生女兒)的戶口簿或出生證、監護人的身份證、單位或團體出具的未成年人(張先生女兒)監護人證明書,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張先生女兒的監護人只有一個(即張先生本人),還須提供經公證的監護人證明書,證明張先生是其女兒惟一監護人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