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畢生積蓄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住進去后才發現房屋的承重結構被原先的業主破壞過,屋頂開裂、墻面滲水不說,甚至還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近年來,因承重墻被破壞而引發的房屋糾紛在各地時有發生,但對破壞承重結構行為的制裁力度卻一直難以奏效。 為保護承重墻“不受侵犯”,上海繼2003年在《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訂過程中首次明確“破壞承重結構”為違法行為后,如今又計劃對《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進行修訂,其中新增“承重墻損壞的房屋暫緩或中止登記”的內容,以此遏制破壞承重墻行為愈演愈烈之勢。
“承重墻”不可承受之重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龐元說:“近年來,上海損害房屋的違法行為層出不窮,屢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統計資料顯示,損壞承重墻已成為新的和主要的投訴熱點。有的業主改變房屋的承重墻體、梁柱、樓蓋、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結構構件;有的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有的拆除連接房屋與陽臺的墻體;有的拆除承重結構、分割房屋用于群租;還有人干脆“破墻開店”…… 2003年修訂后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屬于違法行為;違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并可以處以罰款。但由于此類違法行為多發生在房屋內部,發現、勸阻、制止以及行政處罰均顯滯后,不能形成有效預防和快速處置的工作機制。即使做出行政處罰,也存在著周期長、執法較難、在房屋內部進行恢復性執法缺乏實際操作性等棘手問題。因此,在管理實踐中對于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置往往流于程序和形式。 為了加大對承重墻的保護力度,近期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起草并提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房地產登記機構收到行政執法機構關于在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范圍內發生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或者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認定文件的,應當暫緩受理轉讓、抵押該房地產的登記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中止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執法機構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或者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處理完畢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恢復辦理房地產登記!
“暫緩登記”是否可行成焦點
通過“暫緩登記”來保護承重墻,這在國內還屬“創新之舉”,但是也引來各方激烈的爭論。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修訂草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部分立法者、法律界人士對“暫緩登記”是否具有合法性來源以及其現實可操作性等問題產生了不同意見,為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專門舉行了立法聽證會。 爭論的焦點首先是合法性問題,上海君成律師事務所黃艾說,直轄市人大沒有權力通過立法來創設“暫緩登記”這種行政處罰種類,行政機關“暫緩登記”目前也無法可依,因此仍應通過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來制止損壞承重結構的不法行為。上海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紀鳳認為,行政執法機構的認定文件只是一個行政行為,如果依據認定文件作出限制登記的規定,那就超越了法律規定;此外,“暫緩登記”隨意加重了違法人的責任。 還有人對由誰來認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產生了疑問。是不是規劃、房地、城管、建委、消防等行政部門都有權認定?而深入一線、最掌握承重墻破壞情況的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是否也可以認定?法院等司法機關是否需要介入認定?這么多的認定主體會否導致權力被濫用? 還有的代表如上海市高院法官薛文成提出,“暫緩登記”只能限制用于轉讓的房屋,而對于那些僅用于自住的房屋卻沒有任何約束力,承重墻的安全仍然無法得到完全保障。
民眾期盼更為有效的保護承重墻之策
對于在立法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歡迎。此前,上海市人大已經通過公開條例草案全文征求群眾意見,而在立法聽證會后,上海市人大將總結各方代表意見,作為審議和修改條例草案的重要參考。 上海市上房物業管理公司副總經理趙磊說,盡管目前提交人大審議的“承重墻損壞的房屋暫緩或中止登記”規定還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卻是物業公司、業委會、居委會都盼望已久的,F在圍繞承重墻受損的鄰里糾紛、房屋交易糾紛日益增多。因此,應該通過加大對個別損壞承重墻行為的處罰力度來維護公共利益。 上海政法學院楊寅教授說,承重墻不得損壞,不僅有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也是受到國家法律支持的。《物權法》中規定,房屋的使用應當不得損害其他人的權益;業主對其建筑物的專有部分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壞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現在的關鍵是要有能切實落實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舉措。 曾經多次考察香港住宅小區的趙磊說,同樣歷經了20年時間,香港的樓盤往往是歷久彌新,而上海的樓盤卻有許多已經根本沒法看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人嚴守規范,不破壞房屋結構,也沒有違章搭建。他說:“希望此次立法,能讓更多的房屋在使用年限內保持一貫的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