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8月5日專電
從即日起,昆明市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共同還款人、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住房貸款,一改過去支取公積金只能是繳存者的規定。 近日《昆明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移實施細則》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細則》規定,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額提取本人賬戶內不超過所占份額的住房公積金,房屋共有權證中明確產權份額的按份額支取;房屋共有權證中未明確產權份額的,共同買受人按平均份額支取。 《細則》還規定,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雜物間等,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共同買受人、共同還款人),在還貸過程中,住房公積金不得提取銷戶,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也只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說,現在允許共有人按比例支取公積金,可以很大程度地將公積金合理盤活好。例如,只要子女和父母屬住房共同買受人,就可以以子女名義買房,用父母的公積金還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