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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07年1月9日拍攝的白俄羅斯莫濟里市位于“友誼”國際輸油管道附近的一家煉油廠。 | 當前,我國企業正積極參與國際資源領域開發和市場競爭,大量投資項目和資金轉向包括俄羅斯在內等國家的能源、資源類項目。為規避投資“沖動”下的諸多風險隱患,有專家提出,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應在法律審查程序、風險監控機制等方面嚴密防范,保障境外投資安全。
企業投資“沖動”潛存隱患
近年來,隨著國內能源、資源需求量增加和我國企業實力增強,一些國有企業和具備實力的民營企業開始參與境外尤其是俄羅斯的投資競爭。企業規避、防范投資風險意識薄弱,對俄羅斯國內政治法律狀況和市場調研欠缺,造成資本、利潤和資源回流困難。 記者在對一些對俄投資的國有和民營企業采訪中了解到,多數企業對俄投資的項目前期評估多集中于經濟、技術論證和“人脈”資源的論證和準備,對直接影響投資進展和成敗的法律要素往往失于全面考量。 有俄羅斯企業曾對中國企業提出,在轉讓礦權交易中利用“大規模跨國贈與”方式規避納稅,并要求我國股份購買者以某種不公開的隱蔽的方式給俄方公司股東付款。這種礦產使用權轉讓一旦引起俄羅斯稅務、警察等有關部門警惕,將導致后期法律審查問題。 上海社科院俄羅斯研究中心秘書長張健榮說,能源、資源項目始終是俄羅斯經濟活動甚至外交的重要“砝碼”,外國投資者涉足這些敏感領域必須首先具備風險預測和防范、規避的意識。 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一批涌入俄羅斯中國企業、私營業者多數以損失、撤回告終,已經暴露出我國企業對俄羅斯法律環境、政策變動預期等諸多方面的“無知”。當前,對資源、能源類項目的逐利“沖動”又讓很多企業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匆忙投資。 黑龍江省社科院俄羅斯法律研究咨詢中心朱南平博士在參與一些企業對俄投資審查和案件咨詢中發現,“在為爭取礦權、合作開采等‘沖動’投資行為發生后,一些企業對俄投資項目已經陷入法律困境。法律準備不足、法規政策不熟悉、法律風險規避意識缺乏成為對俄投資‘不安全’因素。” 專家指出,我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對俄礦產投資項目的評估往往集中于經濟、技術論證,涉及法律內容的多為不具實際針對性的形式化表述,缺乏對俄投資法律要素的專業性分析;沒有對東道國與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物權的規范調查,必將成為我國企業投資的后續經營和資本、資源回流的后患。
投資境外需因地制宜調整戰略戰術
俄羅斯科學院國家與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劉洪巖發現,在參與或有意在俄羅斯投資的境外企業中,中國企業相對比較缺乏政策法律調查、投資環境評價以及商業預測。除個別具有境外投資經驗的大企業外,中國的國有、私營企業普遍存在套用國內法律、思維方式開展對俄合作的問題,通常只在出現法律糾紛后才想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補救”。 劉洪巖說,“一些大企業自以為有‘政府背景’、雄厚資金實力不注意風險防范,而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受自身實力和投機心理所限也無力、無意防范風險。這樣的投資者在政策、法律都存變數的俄羅斯,發生糾紛后,往往是‘啞口無言’。” 記者在黑龍江省商務部門采訪中了解到,俄羅斯政策、法律環境多變,并存在能源、原材料勘探開發權競標不規范、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嚴重等問題,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應引導投資企業加以警覺并防范。 此前,黑龍江省也發生過民營企業與俄羅斯企業在大型經貿展會上簽署投資數億元的石油開采、加工協議,卻至今“滴油未進”。有礦難采、礦藏資源品質低下甚至根本無礦可采的等狀況,以及受俄方合作者“蒙蔽”而遭遇損失、法律懲處等風險,正在成為我國對俄投資企業面臨的巨大隱患。 朱南平說,以俄羅斯調整后的《礦產資源法》為例,“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等相關條款的修改對于正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我國企業來說至關重要。 由于缺乏對境外相關領域的相關法律環境準備,我國企業的國有資本來源和歸屬毫無準備地暴露出來。此類狀況很容易導致我國企業在境外投入前期資金后,陷入被其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整治”的困境,還可能“血本無歸”。
防范風險保障投資安全
鑒于國家對能源、資源類產品的需求和各類企業對俄大規模投資增加,政府應當對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對俄投資進行全程風險監控,建立法律審查、風險預警和成效問責機制,規避我國企業對俄投資風險、保障投資成效。 上海社會科學院俄羅斯研究中心秘書長張健榮等專家提出,國家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應當盡早開展對俄風險研究和預警研究,引導對俄投資尤其是能源、資源類投資規范、安全運行。在對俄羅斯政局、政策、法律變動的宏觀研究的同時,還應對俄羅斯不同州、區的投資高風險、限制性領域和地區進行細化分析,為大項目投資做充分的前期準備。 同時,國家和涉及對俄投資大省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監督機制,降低巨額投資在“體外”循環所存在的風險,以保證對俄投資的安全并防止國有資產境外流失。國家有必要針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風險監控機制,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法律研究咨詢機構及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參加,組成“對外投資風險監控組織”對已投資項目和將投資項目,進行境內外全面、長期的法律風險監督。 政府主管部門和研究機構應當發揮信息和經驗優勢,協助企業在投資前進行充分的法律環境分析、情報搜集工作,掌握防范國際貿易風險的技巧,防范“投資先行,法律評估、調查滯后”的問題繼續出現。 張健榮說,在參與中俄國家年項目等中俄合作大項目時發現,目前,我國企業對俄投資合作中“會俄語、懂法律”的人才缺乏,兼備對俄投資項目實戰經驗的人才更是難求。 為此,有關政府部門和企業應盡快解決境外經營尤其是對俄投資人力資源、干部隊伍薄弱問題,吸納、培養熟悉俄羅斯法律環境、具備“靈活”適應性的對俄投資實戰人才。境外投資集中的省份更有必要設立針對國外尤其是對俄投資人員培訓、管理機構,并吸納具有“實戰”經驗的對俄投資法律等方面專家形成“智庫”。 專家提出,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和涉俄投資企業應以逐漸完備的監督問責機制、法律風險預警和專業人才儲備防范對俄投資風險,保障境外投資和項目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