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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記者:劉浦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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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日舉行了《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論證會,有關方面表示,將根據各方意見對示范文本論證稿進行修改和完善,力爭年內正式出臺。 《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論證稿規定,承修方應當妥善保管托修車輛及隨車附件、設備,并將固定或遺落在托修車輛上的附件、設備及有關物品按要求填入《進出廠車輛交接單》;除因維修或檢驗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車輛。在維修質量方面,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并返還相應的維修工時費和材料費。竣工后維修車輛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要求,出廠前應向托修方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維修竣工交付后,托修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車輛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承修方應及時無償返修。托修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負責聯系其他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并承擔修理費用。 示范文本論證稿也規定,托修方應自行取走車內可移動貴重物品及相關證件、出示相關手續文件。托修方自備配件的,應當提供來源證明并自行承擔因配件質量問題產生的相應責任。若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托修方可以拒絕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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