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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記者:岳德亮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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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針對日益突出的機動車維修糾紛,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承擔額外費用。 杭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于日前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三日內不能提供非維修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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