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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新華社記者:鐘玉明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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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宗小小的臨時停車問題,廣州交警在兩個多月中先后發出三份自相矛盾的罰單,出現五處法律疑點、差錯。 2006年12月20日,記者在廣州一條內街臨時停車,到幾米遠的路邊小店辦事。看到交警走近車輛,我忙跑回去表示:“對不起、馬上走”,并發動了汽車。交警一言不發地給車輛拍照、寫罰單,從車窗遞進罰單。這份寥寥百字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赫然印著:“駕駛員不在現場”“被‘電子警察’拍攝”。為什么要謊稱駕駛員不在現場?真交警為什么要冒充電子警察? 要執罰,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按法定程序送達當事人。“電子警察”發給的《通知書》指示:請兩個工作日后通過金盾網(廣州市公安局官方網站——記者注)或郵局網點查詢后辦理。此后一個多月,我三天兩頭登錄該網站查詢,結果一直顯示“查無記錄”。郵局只是收錢辦事的物流企業,交警憑什么指令公民向一家企業查詢自己的違法記錄?我據此認為這宗違章處罰不了了之了。近日,我偶然打開家里的信箱,卻發現廣州交警支隊寄來的一份《處理通知書》。我和大多數廣州人一樣,早已不寄信、不定期開信箱,重要函件都會通過有簽收手續的速遞業務。 現場交警發給的《通知書》,處罰理由是“違反《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的規定”(原件如此,應為廣州交警打印錯誤,《交通安全法》原文為“停放、臨時停車”——記者注)。郵寄《通知書》處罰依據變成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經查,第九十條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同一個行為,怎么一份罰單說是違章停放,另一份罰單又說是違章通行? 向當事人明示履行決定的時效和逾期的后果,是行政處罰文書的必備要素。現場發給的《通知書》對此只字未提。郵寄來的《通知書》標示:七日內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金盾網標示:15日內辦理,逾期每天按處罰額的3%罰款。但無論是7天還是15天,都沒標明哪天起算。如果從文書簽發日期起算,金盾網沒有標明信息上網日期,郵寄《通知書》收到之日即已逾期;如果是以違法之日起算,則限期已滿而交警還未把罰單寄出來、掛上網呢! 記者就這五個疑問聯系廣州交警請求指正,對方沒有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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