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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 記者:鄭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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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福州2月13日電
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一起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購房者與開發商可協商確定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繳納辦法,維修基金不一定由購房者負擔。
2004年6月,陳女士購買儀態套30萬元的商品房。約定公共維修基金由開發商按戶收取800元。2006年1月,開發商通知陳女士須按照購房款2%繳納物業專項維修基金6000元。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開發商辯稱,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福建省人大批準通過的《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由購房者按照購房款的2%繳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維修基金繳納辦法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福州市中級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房地產商作為專業公司,應當知曉維修基金由業主按照購房款2%繳納的法律規定,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者只承擔800元維修基金,表明開發商自愿繳納大部分維修基金,雙方協商確定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繳納辦法,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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