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周四晚間公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提出,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不得從事代客理財、承諾投資收益等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做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要求,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或者意見,不得對具體證券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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