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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財險不保地震令人憂
          2010-03-12    作者:記者 陳圣莉/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外成熟的地震保險體系中,再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為地震災害買單。圖為智利地震重災區搜救場面。新華社發(維克多·羅哈斯/攝)

          目前在國內保險市場上,地震災害在壽險中基本不屬于免責條款,而在財險中卻大多屬于除外責任,財險公司的多數險種基本都將地震和海嘯“拒之門外”。據介紹,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的地震險主險,人們只能通過附加險種來投保地震責任。
          汶川地震給人們造成的心理陰影尚未完全褪去,海地、智利又相繼遭受強震。國際經驗表明,地震保險作為巨災風險管理最便利、有效的方法,能幫助受災群眾盡快恢復正常生活,促進災后重建的順利進行。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地震保險遲遲未出,專家因此呼吁,未來的地震保險應該在相關政府政策支持下,整合政府、社會、個人三方力量,由商業保險公司遵循市場原則,科學地承保與理賠。

        地震損失:壽險多理賠財險多免責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目前在國內保險市場上,地震災害在壽險中基本不屬于免責條款,而在財險中大多屬于除外責任。
        能為地震買單的險種主要包括:壽險、個人意外傷害險、個人意外醫療險、學平險、旅游意外險等包含意外傷害損失賠償功能的保險。具體能賠多少,要看保險條款具體規定,不過,通常來講,單筆理賠金額都不會很大,通常在數千至數萬元。
        “目前,在我們所銷售的保險產品中,除外責任主要為犯罪、自殺、吸毒、酒后駕駛、高風險活動、戰爭、核輻射等造成的人身傷亡。絕大多數人壽保險和意外險都未將地震納入除外責任范圍。事實上,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除特殊說明,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臺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原因。”太平人壽的保險專家告訴記者。
        相比壽險來說,財險公司的多數險種基本都將地震和海嘯“拒之門外”。比如,在車輛險等主要險種的承保范圍內,基本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損失,但部分建筑工程保險和安裝工程保險會包括地震險;在企業財產險中也附加有地震擴展險,但只有購買地震擴展險的才賠付;另外,在大部分家財險和房貸險中,地震也被列在免除責任范圍之列。不過,部分保險公司也會把地震列入附加險之中。一般來說,投保者以房屋價值繳納保費,地震附加險的費率通常為主險的10%。
        “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的地震險主險,人們只能通過附加險種來投保地震責任,但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較高的賠付,所以保險公司一般不愿將其列為附加險銷售或不愿向投保人進行推薦;另外,該險種費率(費率=保險費/保險金額)相對較高,一般而言能夠承擔該費率的投保人也相對較少,所以大部分財險公司的該項業務都處于基本閑置狀態!蹦池旊U公司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國外災害保險制度體系值得借鑒

        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最強烈和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國家防震減災規劃(2006—2020年)》數據顯示,20世紀全球大陸35%的7.0級以上地震發生在我國。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區域;50%的國土面積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區域,包括23個省會城市和2/3的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然而,由于巨災保險機制的缺失,目前我國由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大多由國家負擔,靠財政撥款進行災后重建,輔之以社會各界的慈善捐助,商業保險對震后損失補償的貢獻相對較小。以“5·12”汶川地震為例,大地震中僅有15450人屬于被保險人,占傷亡人數的14%,而且大多是壽險;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而保險賠付金額僅為6.1億元,僅占經濟損失的0.7%。
        許多業內人士因此指出,盡早建立相應的地震保險機制已顯得刻不容緩。“由于地震等巨災損失數額巨大,依靠財政救助和社會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彌補巨災損失。通過保險機制,可以充分發揮財政投入的放大效應,從而滿足快速恢復生產生活的資金需求!北1O會發展改革部臧明儀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對此,國外相對成熟的地震保險制度或許可以給我國的保險行業提供借鑒。”陽光財險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道,新西蘭的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之一,保險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地震委員會設立基金,通過投資收益與居民購買財產險時強制收取以籌措資金。一旦災害發生,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則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而保險協會則負責啟動應急計劃。為了分散保險公司與地震基金的風險,保險公司通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散風險,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地震委員會支付能力時,政府可發揮托底作用,而地震委員會每年會支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與之類似,中國臺灣地區在經歷了“九二一”、“三三一”及“九O七”大地震之后,也逐漸形成了一系列較為成熟的地震保險措施。2002年4月1日,中國臺灣正式實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該制度采取住宅火險自動附加地震險的方式,即貸款購買房屋的住戶,如果投保住宅火險,將自動獲得地震險的保障,全臺灣采取單一費率。根據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統計,截至2008年4月底,整個臺灣地區的地震保險投保率已達24.74%。

        地震保險需要補貼、稅收、立法支持

        臧明儀表示,地震風險發生頻率較低,群眾投保商業險的意愿不強,同時地震造成的損失程度大,保險公司往往很難獨立承擔。因此,建立地震保險制度,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條件,這也是從國際國內政策性保險發展實踐得出的重要結論。
        “首先要推動地震保險立法工作,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地震保險的運作模式、資金籌集渠道、責任分擔等重要事項。目前我國在地震保險方面的法規幾近空白,僅有《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并無任何實質性內容。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地震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的發展;其次,需要設立地震保險核心機構承擔地震保險主要責任,統籌安排各部門工作,協調各方面關系。同時,應設立地震保險基金并進行嚴格管理;第三,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政府應對保險公司開展地震保險業務免征各項稅費,也可考慮允許保險公司在稅前提取地震等巨災保險金。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適當的財政補貼及稅前扣除優惠,鼓勵企業及個人投保,還可為保險公司將保險業務證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另外,應大力支持地震風險的研究工作,為建立防災減災信息系統、應急反應系統以及防震救災知識的普及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保險系教授庹國柱建議。
        “如果在有政策支持和補貼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對承保和理賠展開研究;在其他部門的配合下,商業保險公司也可以積極研究費率擬定和產品開發等!北本┐髮W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主任劉新立說。
        庹國柱總結說,只有政府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立法等方面都實現了政策配套,地震保險才有可能應運而生,保險公司才有可能提高對地震等巨災的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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