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案件審理中,雙方對名下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爭執不下,被告請求分割。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已向保險公司繳納了養老保險費10萬元。法院認定趙某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共同決定,由趙某給付王某相應補償金,養老保險歸趙某所有。
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候分割保單,其實主要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在繳納多年的保險金后,養老保險保單的價值=保險金+保險公司返還的投資收益,所以分割保單相當于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如果繳納保險的保費是夫妻共同財產里面支出的,那么離婚時候可以分割該財產,分割方式有兩種: 一、退保后分割現金。 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于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 二、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可采用這種方法。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于夫妻離婚后身份關系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后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后,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于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產。 如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在不退保的情況下,屬于人壽保險中死亡保險的,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屬于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這種情況下,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情況不能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