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中國證監會26日公布修訂后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草案,增加了審查人員與申請人的溝通途徑,簡化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時的終止審查程序,并增加了中止審查制度。
根據新發布的規定,對申請人因違法違規行為正被有關機關調查等情形,如果調查的時間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可以中止審查其業務申請,在調查結案和監管措施被解除后,應當繼續審查。
此類情形包括: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申請人被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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