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實施至今已經有半個多月了,被保險人的利益有何變化?保險產品的價格是否已上漲?“高投保低”的歷史能否因此終結?理賠是否真的已經更方便?……新法引出的新變化,成為時下保險消費熱門話題。
產品價格大多保持穩定
由于新法拓展了許多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使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法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因此,之前一直盛傳保險產品價格將在“十一”后大幅上調。
但經《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方了解,多數保險公司在調整保單條款時并未對新品提價。一家大型壽險公司有關人士告訴記者,雖然新法加大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風險,但公司主要會通過嚴把核保關來防控風險,而不是漲價。
此前,保監會也明確表示,禁止保險公司以新《保險法》調整條款的名義對保險產品進行提價。保險分析人士表示,在產品調整之后,保險公司會進一步提高風險控制,如加強核保來避免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的風險。
與多數新品不提價相比,也有個別升級換代的重疾險進行費率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以30歲男性購買20萬保額的該產品,采用30年繳方式支付為例,原產品價格約為6060元,而新版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中國人壽新款“兩康”重疾險保費較老款已上浮約10%-15%。
“高投保低”現象減少
今年7月,車主蔡先生花5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車,而投保時卻被告知要按該二手車同款車型的新車價格11萬元投保。之后,由于經歷一場嚴重事故,該車的維修費用超過5萬元;但保險公司卻只能按蔡先生實際購買這輛二手車時的價格5萬元來賠償。
“按新車價格繳保費,出事卻要考慮折舊后的實際價值,這讓人很難理解。”對此蔡先生一直無法釋懷。
記者從多家財險公司相關渠道了解到,這種“高投低賠”現象,在車險業由來已久,因此引發的投訴也一直居高不下。
而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就是違法。同時,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事后知道真相的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業內人士認為,新法如此修改不僅保護投保人,也讓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能夠更融洽、更便捷地處理理賠問題。
另外,據記者了解,為了落實新《保險法》的實施,保監會此前曾向各家保險公司征詢意見,確定舊車的折舊率。最終確定的一個版本是,車輛實際價值將按月折舊,算下來一年折舊率約7.2%左右。
理賠不用再打“持久戰”
在理賠中,理賠時限也一直是個備受客戶關注的問題。以往,有的保險公司會以情形復雜,需要進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種種理由,在一定時間內,既不支付保險金,也不作出拒賠的決定,讓受益人感到萬般無奈。
而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核賠做出時限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客戶的索賠申請后,在30天內做出核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并應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針對新法,保險公司紛紛推出理賠新舉措,讓理賠不再難、不再慢。近日泰康人壽鄭重承諾:從10月1日起,對屬于保險責任且收齊理賠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超過30日未作出核定的理賠案件,除支付保險金外,將從第31日起,按照超過天數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并將賠償受益人利息損失這一承諾寫入保險條款。
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2008年5月2日,李某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李某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愈出院后,李某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某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后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也就是說,在觀察期內引入臨時合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