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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記者: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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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管理,提高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務質量,日前,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要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系。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場行為,適用“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應始終遵循“賣者有責”原則,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重視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評估各交易業務環節中的風險點,包括關注“背對背”交易中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及聲譽風險等。
同時,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產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營銷,不得與非境內注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注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產品交易;不得誤導銷售,也不得將相關產品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銷售。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由于境內銀行與機構客戶有著長期而密切的業務往來,機構客戶通常對境內銀行更為信任,出現了非境內注冊機構與境內銀行共同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產品營銷的現象。由此,《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向機構客戶推薦或銷售衍生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與非境內注冊的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產品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也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注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產品交易。
《通知》同時要求,不得將人民幣債務作為敘做掛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產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與機構客戶交易掛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產品,在預期降低機構客戶人民幣融資成本的同時,卻引入了新的市場風險,在前期金融危機下,這類產品的交易也正是國內交易出現盯市浮虧的主要部分。在此情況下,銀行應根據機構客戶的真實需求背景,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能力的衍生產品來幫助機構客戶管理風險,而不宜通過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產品引入額外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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