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13日發布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幣流量和存量信息屬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該通知稱,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試點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并于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
另外,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收入款項,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將原始匯款信息傳遞給境內結算銀行,以便于境內結算銀行區別出該筆人民幣款項的來源,并及時通知試點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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