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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記者:劉丹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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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3月1日電
股民吳先生花10萬元請一家名叫“森洋”的投資咨詢公司為自己的證券投資計劃進行參謀,然而在雙方簽訂協議的一年服務期內,投資公司未能兌現為吳先生推薦兩只有20%升值空間股票的承諾,由此引發訴訟。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判令投資公司向吳先生返還10萬元服務費。 吳先生是電視財經類節目的忠實觀眾,通過收看節目,吳先生得知森洋投資咨詢公司開展對外提供證券投資信息服務的業務。2007年9月下旬,雙方協議約定由森洋公司向吳先生提供包括證券投資信息、分析、預測及操作建議等在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服務期限為1年。吳先生為此向森洋公司支付服務費10萬元。此后,森洋公司陸續向吳先生提供了有關證券行情及個股推薦信息,但因吳先生不滿意森洋公司的服務,雙方發生爭執。 2008年5月,森洋公司向吳先生出具一份補充協議,公司同意在改進和完善前期服務的基礎上為吳先生提供兩份估值空間在20%以上的個股研究報告,并承諾若在服務期內未順利完成則退還服務費用,吳先生接受了該補充協議且未提出異議。 當年9月,雙方協議的服務期限屆滿。由于森洋公司未履行承諾,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森洋公司返還10萬元咨詢服務費,同時要求播放該財經節目的傳媒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由于吳先生并無證據證明傳媒公司與其本人和森洋公司之間的證券投資咨詢合同關系有關,也無證據證明該傳媒公司有損害其利益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僅支持了吳先生的第一項訴請,即由森洋返還10萬元服務費。 森洋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上訴稱,公司與吳先生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公司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的咨詢服務,吳先生無權要求公司全額返還服務費。 吳先生則認為,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森洋公司應向其提供兩只有20%升值空間的股票,如今公司并未履行補充協議約定的義務,故應當返還服務費。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森洋公司與吳先生所簽訂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森洋公司向吳先生出具了補充協議。現森洋公司未能提供協議承諾提供的個股研究報告,應按補充協議中的承諾返還服務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壯春暉表示,時下各類財經媒體頻繁推出股市點評類欄目,而應邀分析股市的專家或相關機構良莠不齊,導致投資者因虧損遷怒于相關咨詢公司和財經媒體進而引發訴訟糾紛的情況有所增多。法官建議投資者在審慎選擇投資方式的同時端正投資心態,相關媒體也應注意對這類咨詢機構進行審核并實時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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