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中國證監會27日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前調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增持行為將更具有靈活性。 根據決定,如果股東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而且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那么其在增持行為完成后3日內應當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 而根據原來的第六十三條,上述股東的增持行為則需要先向證監會提出申請,如果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才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這一修改等于是把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前調整到了事后,對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增持制度,推進市場化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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