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
中國證監會6日公布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就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股權激勵的股票定價以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等問題進行嚴格規定,以防止有關利益輸送。 根據備忘錄,上市公司若發生重大事件,則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后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另外,在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針對股權激勵股票的定價問題,證監會規定,如果股權激勵對象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而且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根據規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其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備忘錄還對激勵對象、股份來源、激勵基金的提取、授予日、行權指標設定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