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四個單位近日聯合發出《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執法機關對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行為,維護證券交易結算體系安全運行。 將于2008年3月1日起實施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對于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一律不得凍結和扣劃;對于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也不得凍結和扣劃;對于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凍結、扣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