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交強險制度就實行一年了,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執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制度。從6月15日至25日,保監會就交強險費率浮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何使交強險更加合理一時成為眾人的議論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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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三環上川流不息的汽車。據北京市交通委介紹,北京市機動車已突破300萬輛。新華社記者 陳樹根
攝 | 專家:費率浮動的計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孟生旺表示,根據草案公布的模型,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1+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比率V)。這個模型表明,交通事故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但許多實證研究表明,交通事故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高度相關的。直觀上看,不遵守交通法規的駕駛員,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會較高。事實上,如果交通違法與交通事故相互獨立,那么根據交通違法次數對投保人進行保費上浮就失去了理論基礎。如果可以認為交通事故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高度相關的,那么應用上述模型進行費率浮動就存在重復獎勵或重復懲罰的問題。如某車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費率上浮30%,同時因為交通違法上浮30%,那么該車的費率將上浮(1+30%)(1+30%)-1=69%。這多出的9%就是對該車的重復性懲罰。 他建議,較為合理的費率浮動模型應該采取下述形式: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浮動比率)。當然,浮動比率的大小取決于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的綜合影響,而不能簡單地把這兩個的影響因素相加即可,因為那樣仍然存在重復性懲罰或獎勵的可能。 很多司機都抱怨交強險費率浮動“上浮容易,下浮難;多交容易,少交難”,實際上就是變相漲價,浮動幅度明顯不對等,有失公平。孟生旺說,在計算費率下浮時,需要追溯過去三年無事故、無安全違法的駕駛經驗;而在計算費率上浮時,僅考慮過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違法經驗。從精算原理的角度看,也是欠妥當的。合理的做法應該是無論上浮費率還是下浮費率,都追溯過去三年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經驗和安全違法記錄。
司機:浮動費率能否更人性化
“我是一個新司機,看到浮動費率草案以后,發現我的違章已經超了,而且還有一個小事故。如果不是主觀違章,能不能在五次之內給一個小的獎勵,就是說沒有超過五次也可以享受浮動費率,這樣能激勵司機可以做得更好。” “現在的草案對酒后駕駛行為和惡性人員傷亡事故只上浮30%,我覺得還不夠,應該提高到50%到60%,甚至更高。酒后駕駛是一個非常惡劣的行為,除了交通懲罰以后,還應由這種經濟杠桿懲戒。” 非主觀交通違章再“放一放”,嚴重惡性行為再“緊一緊”,讓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制度更加人性化,很多司機對草案提出了這樣的觀點。 保險學專家也用數據支持了這個觀點。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表示,2006年前10個月,北京市始終遵守交通法規的車輛比例僅占0.4%,有過違章行為的車輛比例竟高達99.6%。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北京違章次數最多的五種行為分別是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未按照指示行駛、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和未按照禁令行駛,而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違法行為,違章五次的可能會有一個不小的比例。“對群體性違法行為進行懲罰,特別是其中很多是非主觀性的‘犯規’,例如交通標志不明顯、新劃定的禁行禁停道路或區域還不為公眾熟悉造成的‘犯規’,這都沒有可控性。在這種情況下,該獎懲制度安排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他說。 律師趙曉魯也說,費率浮動對投保人而言,也是一種法律責任。從法律角度說,要講法律構成要件,首先是主觀要件。《辦法》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的過錯程度沒有區分,而實際上輕微過失、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違法行為,例如,酒后駕車、無證駕車、嚴重超速,對可能導致的交通事故和交強險的風險影響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要考慮違法違規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費率浮動暫時不和輕微、一般過失違法行為掛鉤。”他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從交強險費率浮動的潛在風險因素考慮,應當按照比交通事故浮動費率比例相對較低的標準設計,兼顧懲戒違法行為和充分考慮實際影響交強險費率定價因素的情況。在浮動因素的表述上,采取道交法91條和99條規定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或者罰款五百元以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規定,道交法的相關處罰規定都屬于重大主觀故意違法行為,不需要在浮動因素中對于違法行為進行具體表述。
保監會:最終辦法會充分體現民意
草案引得各方爭議,保監會也表示,最終的方案會充分考慮各方觀點。 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在上周舉行的媒體見面會上表示,盡管在《草案》起草過程中保監會汲取了試點經驗,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聽取了各方意見。但是,保監會仍然感到《草案》還有很多方面需要作出進一步的修改。特別是在費率浮動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們將認真聽取并采納社會公眾的意見,使最終出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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